2011年7月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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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債:債務人落跑,銀行不能向保證人討債
個資法:扯!爆料要當事人同意,怪法將上路?
離婚:配偶虐兒可訴請離婚
離婚:離婚新法修正
結婚、離婚:結婚與離婚改採登記制
酒駕:刑法修正公佈,酒駕可罰到15萬元
繼承:限定繼承全面回溯,背債兒說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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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分割的方式 - 代書達人 台北車站前 0966189846 - Yahoo!奇摩部落格

共有土地分割的方式
共有土地分割的方式可分為協議分割及判決分割,說明如下:
分割方式\各項條件 申請人要件 適用情形 負擔費用
協議分割 必須全體共有人會同,若共有人有人已仙逝,必須其繼承人全部都會同才可 分割條件須全部共有人談得攏
1.地政 登記規費:土地價值(按公告地價計算)之1/1000。
2.地政測量規費: 按分割後每筆土地800元計算。
3.印花稅:土地價值(按公告現值計算)之1/1000。
4.書狀費:按分割後每筆土地每位共有人為80元計算。
5.代書費:按共有人數多寡、土地筆數等複雜程度而定收費標準。
6.若分割前後共有人之間土地價值發生一平方公尺以上價差時,須負擔土地增值稅。
判決分割 任一共有人即可單獨提出申請 分割條件談不攏或有共有人不願意配合,或有共有人(包括已仙逝者之繼承人)失蹤 1.法院規費:原告持分土地價值(按公告現值計算)之百分之一 點一。(新法)
2.地政登記規費:申請人土地持分價值(按公告地價計算)之1/1000。
3.地政測量規費:按分割後每筆土地800元計算。
4.書狀費:按分割後每筆土地每位共有人為80元計算。
5.代書費、律師費:按共有人數多寡、土地筆數等複雜程度而定收費標準。
6.若共有人中有人已仙逝者,其欠繳的任何地價稅、房屋稅、牌照稅 等必須代為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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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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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發生兇殺、自殺案的「兇宅」多半令人毛骨悚然,在市場上也往往乏人問津,讓許多購屋者避之唯恐不及。房屋仲介業者表示,專業仲介業者均會為買方作第一道把關,甚至建立「兇宅資料庫」供民眾參考。如果民眾仍不安心,直接向街坊鄰居打聽,或赴轄區派出所查詢,也能得到參考資訊。

  目前我國法律尚未對兇宅有明確定義,實務上都是引用內政部所公布的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認為兇宅是「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事件」的房屋,至於曾發生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等意外死亡的房屋,則不屬於兇宅範疇。

  如果民眾在賣方或仲介刻意隱瞞兇宅資訊下購屋,很容易衍生成刑事、民事糾紛,法院也曾有買方事後發現買到兇宅控告賣方、仲介而勝訴的案例,所以一般仲介業者都十分注意標的物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等事故,避免日後爭議。

  有巢氏房屋石牌店表示,接受賣方委託前,仲介有義務詢問賣方房屋是否曾經發生意外事件,也會在委託合約書上要求賣方註明該屋是否為兇宅,除了確保仲介自身權益,也等同為消費者作第一道把關。

  此外,平日會格外關注仲介區內的新聞事件,如果得知區內發生自殺、兇殺案,均會建立所謂的兇宅資料庫管理,以供民眾購屋時查詢。民眾也可以直接詢問標的物附近的街坊鄰居該屋屋況,或是向當地里長或轄區派出所查詢。 

  仲介業者指出,賣方不用擔心兇宅乏人問津而隱瞞訊息,雖然價格的確會受影響,但只要地段夠好,仍不愁沒有市場空間,好過隱瞞訊息賣屋後衍生的後續法律問題。



買屋前多打聽 避買兇宅免爭議 0966189846林代書轉載 Yahoo!奇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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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新增)
開始,繼承人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繼承之法定期間且未為概括繼
承之表示或拋棄繼承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民法第一
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之規
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
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
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
任。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
開始,繼承人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代位繼承,由其繼
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
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
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
定或拋棄繼承,且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
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前三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
還。0966189846 林代書
修正後修正Yahoo!奇摩

2011年6月26日 星期日

代書

0966189846 林代書
乙委託某仲介公司銷售中和之房地,經登報促銷,業務員丙尋得甲有意購買。甲以新台幣五萬元為定金交予丙欲向乙購買該屋,但乙因房連續上揚,自覺售價偏低,有意不賣故意拖延避不見面,直至委託期限已過。甲已付定金五萬元,卻因乙違約不賣,甲主張乙應加倍返還定金。

2 甲向乙購買台北市松山區某國民住宅某號之房屋,於簽約後卻發現無法進行過戶,因此甲乙雙方同時指責業務員為促其成交隱瞞事實不告知買賣雙方。乙所購買之國民住宅因未滿兩年不得出售,乙得等一年多才能辦理過戶,甲因未滿二十五歲且未在台北市設籍六個月以上不得申購國宅。

3 甲向乙購買座落台北市敦化南路某房地,雙方都依約簽約、備證。甲自行向A銀行貸款,於甲帶行員估價看屋時,卻發現該屋已被債權人假扣押查封,經向乙查詢,始瞭解乙是替胞弟當保證人向B銀行貸款,其胞弟已積欠六個月之利息未繳,B銀行轉向保證人催討,查封該屋。

4 甲乙於四月二十日就座落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某號之房地簽訂買賣契約書,乙於同時提出該屋現出租予丙,租期到七月一日期滿。甲乙間之過戶手續於五月三十一日完成交屋交尾款,於該屋現場丙亦答應於租期屆滿即搬出,甲因經商常出國,甲於六月二十日出國,八月三十一日回國,回國後欲遷入讓屋居住,結果卻發現丙仍居住未搬,甲以租約期滿請其搬遷,丙卻以民法第451條:「租期限屆滿後,承租人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為由抗辯不搬。

5 甲乙雙方就座落台北仁愛路三段某號之房地簽訂買賣契約書。雙方都依約進行備證,於備證時甲以丙為登記名義人。於完稅時甲宣稱在股市慘遭套牢付不出完稅款,並聲稱產權是登記給丙,找丙去要錢,丙則謂其不是簽約當事人亦不願付款。甲丙雙方相互推諉,乙不知找誰才適當。

6 甲向乙購買座落台北市和忠孝東路三段某號之房地,總價600萬元雙方約定簽約50萬元並約定約如甲反悔不願承買,乙可沒收全部之價金(其中20萬元支票)。於簽約後乙先將房屋交予甲裝潢,隨後甲發現該屋有嚴重漏水之現象,甲有意毀約不買並要求退回簽約款。乙所收受之支票於銀行提示竟遭退票,該戶頭已拒絕往來。乙亦想沒收甲所付之簽約款不願出售,雙方爭執已見,僵持不下。

7 乙委託出售座落台北市和平東路二段某號之房地,乙告知某仲介公司業務員丙該屋係國立大學配發之宿舍,七年前才過戶到他們名下。經紀人丙尋得買受人甲有意購買,且丙亦稱該屋屋齡只有七年,甚為喜歡於是約定簽約。於簽約時代書將謄本出示,卻發現該屋已有十二年之屋齡,甲震怒不已不願購買拂袖而去,由謄本看出建築物完成日期至今是有十二年,但原所有權人該國立大學是在七年前過戶給乙。

8 乙出售台北市天玉街某巷弄之房地及地下室車位,於簽約時乙只告知買受人甲該車位僅有使用權並無所有權,乙承諾盡力幫甲取得該車位之使用權,雙方並簽有讓渡書壹份。事後經乙和其住戶管理委員會連繫後,才得知原住戶若出售該屋其所有使用之車位必需交出由登記候補之住戶依序替補。甲因無法取得車位之使用權而拒絕給付尾款,不辦理交屋手續。

9 乙出售座落台北縣土城市連城路某號之房地與甲,雙方都依約辦理過戶。乙於出售讓屋後另向丙建設公司購買新屋,丙因工人難尋嚴重影響工程進度,以致遲延無法交屋,乙方因無法取得新屋,則影響到和甲之交屋。

10 乙委託某仲介公司銷售中和之房地,經登報促銷,業務員丙尋得甲有意購買。甲以新台幣五萬元為定金交予丙欲向乙購買該屋,但乙因房連續上揚,自覺售價偏低,有意不賣故意拖延避不見面,直至委託期限已過。甲已付定金五萬元,卻因乙違約不賣,甲主張乙應加倍返還定金。

11 甲向乙購買台北市松山區某國民住宅某號之房屋,於簽約後卻發現無法進行過戶,因此甲乙雙方同時指責業務員為促其成交隱瞞事實不告知買賣雙方。乙所購買之國民住宅因未滿兩年不得出售,乙得等一年多才能辦理過戶,甲因未滿二十五歲且未在台北市設籍六個月以上不得申購國宅。

12 甲向乙購買座落台北市敦化南路某房地,雙方都依約簽約、備證。甲自行向A銀行貸款,於甲帶行員估價看屋時,卻發現該屋已被債權人假扣押查封,經向乙查詢,始瞭解乙是替胞弟當保證人向B銀行貸款,其胞弟已積欠六個月之利息未繳,B銀行轉向保證人催討,查封該屋。

13 甲乙於四月二十日就座落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某號之房地簽訂買賣契約書,乙於同時提出該屋現出租予丙,租期到七月一日期滿。甲乙間之過戶手續於五月三十一日完成交屋交尾款,於該屋現場丙亦答應於租期屆滿即搬出,甲因經商常出國,甲於六月二十日出國,八月三十一日回國,回國後欲遷入讓屋居住,結果卻發現丙仍居住未搬,甲以租約期滿請其搬遷,丙卻以民法第451條:「租期限屆滿後,承租人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為由抗辯不搬。

14 甲乙雙方就座落台北仁愛路三段某號之房地簽訂買賣契約書。雙方都依約進行備證,於備證時甲以丙為登記名義人。於完稅時甲宣稱在股市慘遭套牢付不出完稅款,並聲稱產權是登記給丙,找丙去要錢,丙則謂其不是簽約當事人亦不願付款。甲丙雙方相互推諉,乙不知找誰才適當。

15 甲向乙購買座落台北市和忠孝東路三段某號之房地,總價600萬元雙方約定簽約50萬元並約定約如甲反悔不願承買,乙可沒收全部之價金(其中20萬元支票)。於簽約後乙先將房屋交予甲裝潢,隨後甲發現該屋有嚴重漏水之現象,甲有意毀約不買並要求退回簽約款。乙所收受之支票於銀行提示竟遭退票,該戶頭已拒絕往來。乙亦想沒收甲所付之簽約款不願出售,雙方爭執已見,僵持不下。

16 乙委託出售座落台北市和平東路二段某號之房地,乙告知某仲介公司業務員丙該屋係國立大學配發之宿舍,七年前才過戶到他們名下。經紀人丙尋得買受人甲有意購買,且丙亦稱該屋屋齡只有七年,甚為喜歡於是約定簽約。於簽約時代書將謄本出示,卻發現該屋已有十二年之屋齡,甲震怒不已不願購買拂袖而去,由謄本看出建築物完成日期至今是有十二年,但原所有權人該國立大學是在七年前過戶給乙。

17 乙出售台北市天玉街某巷弄之房地及地下室車位,於簽約時乙只告知買受人甲該車位僅有使用權並無所有權,乙承諾盡力幫甲取得該車位之使用權,雙方並簽有讓渡書壹份。事後經乙和其住戶管理委員會連繫後,才得知原住戶若出售該屋其所有使用之車位必需交出由登記候補之住戶依序替補。甲因無法取得車位之使用權而拒絕給付尾款,不辦理交屋手續。

18 乙出售座落台北縣土城市連城路某號之房地與甲,雙方都依約辦理過戶。乙於出售讓屋後另向丙建設公司購買新屋,丙因工人難尋嚴重影響工程進度,以致遲延無法交屋,乙方因無法取得新屋,則影響到和甲之交屋。

19 乙委託某仲介公司銷售中和之房地,經登報促銷,業務員丙尋得甲有意購買。甲以新台幣五萬元為定金交予丙欲向乙購買該屋,但乙因房連續上揚,自覺售價偏低,有意不賣故意拖延避不見面,直至委託期限已過。甲已付定金五萬元,卻因乙違約不賣,甲主張乙應加倍返還定金。

20 甲向乙購買台北市松山區某國民住宅某號之房屋,於簽約後卻發現無法進行過戶,因此甲乙雙方同時指責業務員為促其成交隱瞞事實不告知買賣雙方。乙所購買之國民住宅因未滿兩年不得出售,乙得等一年多才能辦理過戶,甲因未滿二十五歲且未在台北市設籍六個月以上不得申購國宅。0966189846 林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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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

公證費用標準表 0966189846 林代書
單位:新台幣 90.4.23起實施 表列條文號次依據:公證法
法律行為或涉及私權事實標的金額、價額或請求公、認證事由 費用
公證 認證
作成中文公證書(109) 公證書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119) 作成外文、中外文對照公證書(125) 認證中文文書(120) 認證文書翻譯本、外文、中外文對照文書(125)
不能算定(112) 1,000 1,500 1,500 500 750
20 萬元以下 1,000 1,500 1,500 500 750
逾 20 萬元-50 萬元 2,000 3,000 3,000 1,000 1,500
逾 50 萬元 - 100 萬元 3,000 4,500 4,500 1,500 2,250
逾 100 萬元-200 萬元 4,000 6,000 6,000 2,000 3,000
逾 200 萬元-500 萬元 5,000 7,500 7,500 2,500 3,750
逾 500 萬元-1,000萬元 6,000 9,000 9,000 3,000 4,500
逾1,000萬元 - 2,000萬元 8,000 12,000 12,000 4,000 6,000
逾2,000萬元 - 3,000萬元 10,000 1,5000 15,000 5,000 7,500
逾3,000萬元 - 4,000萬元 12,000 18,000 18,000 6,000 9,000
逾4,000萬元 - 5,000萬元 14,000 21,000 21,000 7,000 10,500
逾5,000萬元 - 6,000萬元 15,000 22,500 22,500 7,500 11,250
逾6,000萬元 - 7,000萬元 16,000 24,000 24,000 8,000 12,000
逾7,000萬元 - 8,000萬元 17,000 25,500 25,500 8,500 12,750
逾 8,000萬元- 9,000萬元 18,000 27,000 27,000 9,000 13,500
逾9,000 萬元-  1億元 19,000 28,500 28,500 9,500 14,250
逾 1 億元-11,000萬元 20,000 30,000 30,000 10,000 15,000
逾11,000萬元-12,000萬元 21,000 31,500 31,000 10,500 15,750
逾12,000萬元-13,000萬元 22,000 33,000 32,000 11,000 16,500
逾13,000萬元- 14,000萬元 23,000 34,500 33,000 11,500 17,250
逾14,000萬元- 15,000萬元 24,000 36,000 34,000 12,000 18,000
逾15,000萬元- 16,000萬元 25,000 37,500 35,000 12,500 18,750
逾16,000萬元- 17,000萬元 26,000 39,000 36,000 13,000 19,500
逾17,000萬元- 18,000萬元 27,000 40,500 37,000 13,500 20,250
逾18,000萬元- 19,000萬元 28,000 42,000 38,000 14,000 21,000
逾19,000萬元- 2億元以下類推 29,000 43,500 39,000 14,500 21,750

※ 費用計算:

1. 月租金 × 租期(月)+押租金=公證總金額
2. 上述公證總金額對照『公證書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119)欄』, 即可求得公證費用。
 (例:公證總金額為6,500萬,公證費用即為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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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專業辦理
※房屋買賣過戶登記
※銀行低利貸款
※民間二胎(息低一分起)
※抵押權設定、變更、塗銷登記
※夫妻贈與、親屬間贈與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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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稅規劃
※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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