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8日 星期五

土地增值稅減免及相關規定

土地增值稅減免及相關規定    0966189846
1.被徵收之土地,是否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自中華民國83年1月7日土地稅法第39條、39條之1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後,徵收、區段徵收土地一律免徵土地增值稅。另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出售給需地機關者,也是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稅法第39條、39條之1)。
2.政府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加成補償費應否計課土地增值稅?
政府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依中華民國77年7月15日修正公布之都市計畫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加成補償,係指地價以外之補償,非屬地價範圍,免予合併計課土地增值稅(徵收已修正免稅)。(財政部77.8.23.臺財稅第770265649號函)
3.政府協議收購的土地可否免徵土地增值稅?
政府協議購買依法得徵收之私有農地,其購買價格比照公共設施保留地方式以公告土地現值加四成者,該加四成補償部分非屬地價範圍,免予合併計課土地增值稅(徵收已修正免稅)。(財政部78.6.7.臺財稅第780177357號函)
4.自辦重劃地區在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可不可以減徵土地增值稅?
經重劃的土地,第一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是可以減徵百分之四十的,所指「重劃土地」包括政府機關辦理重劃的土地及土地所有權人自辦重劃的土地,也包括市地重劃及農地重劃。(內政部69.9.25.台內地45125號函)
5.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可不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用公共設施保留地來抵繳遺產稅,依法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6.甚麼建地可以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所稱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土地,依法供下列使用者:
(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三)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1.被徵收之土地,是否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自中華民國83年1月7日土地稅法第39條、39條之1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後,徵收、區段徵收土地一律免徵土地增值稅。另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出售給需地機關者,也是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稅法第39條、39條之1)。
2.政府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加成補償費應否計課土地增值稅?
政府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依中華民國77年7月15日修正公布之都市計畫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加成補償,係指地價以外之補償,非屬地價範圍,免予合併計課土地增值稅(徵收已修正免稅)。(財政部77.8.23.臺財稅第770265649號函)
3.政府協議收購的土地可否免徵土地增值稅?
政府協議購買依法得徵收之私有農地,其購買價格比照公共設施保留地方式以公告土地現值加四成者,該加四成補償部分非屬地價範圍,免予合併計課土地增值稅(徵收已修正免稅)。(財政部78.6.7.臺財稅第780177357號函)
4.自辦重劃地區在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可不可以減徵土地增值稅?
經重劃的土地,第一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是可以減徵百分之四十的,所指「重劃土地」包括政府機關辦理重劃的土地及土地所有權人自辦重劃的土地,也包括市地重劃及農地重劃。(內政部69.9.25.台內地45125號函)
5.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可不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用公共設施保留地來抵繳遺產稅,依法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6.甚麼建地可以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所稱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土地,依法供下列使用者:
(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三)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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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6日 星期三

房屋二胎 - 代書達人 台北車站前 0966189846

本公司提供民間 房屋二胎、二胎、三胎、借款、貸款、增貸、轉貸、代償。房屋被查封、房屋被拍賣、代清償、代撤封。房 屋、土地、買賣移轉、繼承、贈與、不動產信託管理、登記、債權讓 予、抵押權設定、塗銷、不動產委託銷售等業務。
    本公司服務範圍涵蓋新北市.新莊.板橋.土城.中和.永和.新店.三重.蘆洲.樹林.林口.泰山.五股.淡水.汐止等。 台北市大同區.中正區.中山區.大安區.信義區.文山區.萬華.公館.景美.木 柵.松山.南港.東湖.內湖.大直.士林.天母.北投.石牌等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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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代書
房屋二胎 - 代書達人 台北車站前 0966189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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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查封了!

法院相關的公告、通知、函、文等,「日期」都很重要!!!
 不管是發文日期、還是收到的日期,一定要確切紀錄。
 因為很多東西都有「時效」或「期限」的限制,
 一但超過法定期限,那可就連大羅神仙都沒得救了。
 記住了喔!!




被查封不動產上的揭示紙或牌,不能隨便損害 ,否則負有刑事責任。


查看待條上的案號,如果註「執」字,就是強制執行,如為「全」字,就是保全程序的假扣押。
被查封的不動產不能出售、贈與、抵銷或設定等行為。

強制執行查封後,從送鑑價公司估價,定詢價期日請當事人表示對鑑定價格有無意見,法官訂立底價,
至登報第一次公告投標,約三個月至半年不等。之後就會進入拍賣,分別有一拍、二拍、三拍、三個月公告拍賣。

三個月公告期間債權人若聲請變價減價拍賣,便會停止三個月公告拍賣,進入變價減價拍賣程序。若三個月公告期滿未聲請變價減價拍賣,或變價減價拍賣結束仍無得標人者,則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視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並將查封標的予以啟封,之後便結案。
若有順利拍定者,法院將會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予拍定人至地政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同時法院亦會發函地政撤銷查封。




依強制執行法的規定,點交命令的相對人包括:
(1)債務人即其一般繼受人、
(2)債務人之占有輔助人、
(3)第三人於查封後才占有不動產者、
(4)第三人於查封前對其是無權占有並不爭執者、
(5)第三人於查封前雖是有權占有,但經執行法院排除占有者、
(6)第三人於查封前已向債務人承租房屋,租期於拍賣前已經屆滿者。


 而法院不負責點交的情形其一則是:不動產遭查封之前已出租與第三者,而租賃關係依然存續,此時需等租約到期,
標購者方有權承受。


以下是翻譯成白話文:

首先是保持封條或公告的完整性。
就讓它乖乖待在那兒就好,千萬別去亂動它!
要留要撕都是法院的事兒,輪不到你來動手。
記住了啊!
查封代表房子被限制處分,不得再做出售、贈與、抵銷或設定等行為。

而賴小豬家門上的公告,發文字號是「96年執四字第31768號」,所以是強制執行的查封。
而不是假扣押。

以程序上來說:假扣押→訴訟→訴訟贏了→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動產&不動產→拍賣→點交。
所以查封程序並不會趕你出去,
只是告訴大家你的房子已經不能過戶買賣。
查封後就是拍賣,除非他拍賣出去以後經由點交程序才會有趕出去的問題。

從查封到拍賣,通常要3~6個月不等。
而拍賣又有一拍、二拍、三拍、三個月公告拍賣。這又要一段時間。

如果最後拍賣不成功,法院就會視為撤回強制執行,並將查封標的予以「啟封」,
之後便結案。

如果拍賣成功,法院就會進行點交,把房子交給拍定人(也就是買主)。
就算拍賣成功了,有三種情形法院不會負責點交。其一便是:
不動產遭查封之前已出租與第三者,而租賃關係依然存續,此時需等租約到期,
標購者方有權承受。

就是「買賣不破租賃關係」

《民法》第425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
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
不適用之。

翻成人話就是:
房東把房子租給你以後,你住在裡面了。這時候就算房東把房子賣給別人,你的租賃契約對於新房東還是有效的。也就是說,除非租約到期,不然新房東是沒有權利把你趕走的。

不過如果你的租賃契約超過五年,或者根本沒有期限
(舊房東為了不把房子交給新房東,於是故意無限期把房子出租),那麼就不適用這條法令了。


現在可以來回答張君雅小妹妹的問題了。
1、要拿房租契約給法院嗎?
A:不用。
  法院只是查封他的「不動產」而已,不是查封裡面的「動產」,所以基本上與你無關。
  而查封也只是房子不能作出售、抵押、贈與等處分而已,沒說不能繼續住人。
  
  萬一不幸房子在租約到期前被拍賣掉了,你才需要拿出租賃契約,
  證明你是在「查封前」就已經租賃了,所以可以住到契約期滿再走。
  記住「買賣不破租賃關係」,法律是保障你的,不用怕!
2、下個月我還要付給房東房租嗎 ?
A:租賃契約效力還在啊!當然該付的還是得付囉~
  再說房東是因為無法「返還借款」才會被查封房子的,
  你付他房租,他多少也能舒緩一下經濟壓力吧?
3、這次的新簽的契約到6/30,是由他兒子代為簽約有關係嗎?A:他兒子如果是有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且經過屋主的授權,那就沒問題。
  不過也只能再住到6/30!萬一之後他還要再跟你簽約的話,記住千萬不可啊!!!
  再回頭去看一下公文的第2點:
  「嗣後債務人對於不動產如與第三人有買賣或其它處分行為一概認為無效。」
  就算你一時鬼迷心竅的簽了,日後被查出是在「查封之後簽的」,
  那新屋主可是二話不說就能把你掃地出門的喔!
 
4、 我該怎樣維護我的權益呢?A:期滿走人。就這樣。
5、押金有2個月,會不會拿不回來了?
A:你還是可以住到契約期滿。如果契約期滿就能拿回押金的話,照理說,
  你是可以拿得回來的。
  這是說,如果到時你的房東還沒跑路去的話啦~



以上。參考看看 歡迎來電討論  0966189846

人家說不經一事不長一智 現在回頭再來看那個租約
寫的都是 如果承租人幾天內不繳房租 需要罰款多少多少
如果在約滿前不租時(無任何藉口) 需要付出違約金....等的規則
幾乎99.9%都是保障出租者

那承租者的權益呢?? 向這一次 家門口熊熊就被貼了一張查封的通告 = = ""
嚇的我這平民小百姓 差點以為我無家可歸
後來打給了房東 才知道 其實這一切房東早早就知情了 因為他不想要這個房子了
因為 她人住台南 又用不到又管不到很麻煩 在就是他說 她只租我7000大洋
銀行卻要跟他收12000大洋 她虧了5000塊現大洋 她說這樣他很吃虧 連賺都沒賺到
= = "" (這買的時候不就知道了嗎)我都沒說我才衰..

現在知道至少可以住到期滿 也算是安心了...
不然臨時要搬還不知道可以去哪勒..

「早早知情」這一點,只是證明他很惡劣而已。
明知不符成本,當初又何必低價出租?
既然已經出租,又怎麼可以搞到讓法院查封呢?!

「不想要這個房子」,事情真有那麼簡單嗎?
一般來說,如果債權人要聲請強制執行,一定會先去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
如果他名下只有這一棟房子,那就無話可說。
可你說他平時住在彰化,也就是說他可能不止一棟房子,
這樣的話他又怎能確定法院一定會查封這一棟呢?

種種跡象看來,房東還真是其心可議啊!
嘖~


2012年12月24日 星期一

繼承之方式 - 代書達人 0966189846

繼承之方式
◎ 限定繼承:
依據98.6.10新修正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新修正之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係以限定繼承為原則,繼承人僅以所繼承遺產清償繼承債務,不足部分,繼承人不用以自己固有財產清償;如有剩餘,則仍得繼承之。

民法第1156條,繼承人如欲辦理限定繼承,必須在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呈報聲請限定繼承,法院接獲呈報後,會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繼承人完成整個程序後,就可以主張僅以所得遺產清償繼承債務。

◎ 拋棄繼承:
依據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過世被繼承人生前所遺留下來的「全部財產及債務」,並以書面通知因為您拋棄而應為繼承人之人;如果您是因為他人拋棄繼承才成為繼承人的話,也是從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辦理完成後,法律上就當作從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沒有這位繼承人,所有財產及所有債務都與其無關,即使後來發現有其他財產,該繼承人也不能再繼承,被繼承人的債權人當然也不可以向其追償。
繼承之方式 - 代書達人 台北車站前 0966189846

2012年12月23日 星期日

宣言信託契約信託或遺囑信託 - 代書達人 0966189846

宣言信託契約信託或遺囑信託
委託人
受託人
受益人
信託的資產
其他
委託人即是受託人。
法人經決議為將其所擁有之
資產,「委任」給「自己」
管理處分,並邀公眾加入為
委託人,接受大眾(委託          0926826235
人)的資產託付,並將其資
產良好管理處分。
為其信託目的,與受託人一同
擬定契約(契約信託)或是以
遺囑為主要依據(遺囑信
託),將資產託付給信任的人
或組織,以達成信託目的。
接受委託人之託付,將資產良
好且妥善管理處分。
其信託所產生之利益使用須
兼具公益性質,由全民所共
享其利益。
依其信託契約或遺囑,指定受
益人。此類型之信託方式也可
運用於「公益信託」上。
土地、金錢、股票、房屋等土地、金錢、股票、房屋等
限於公益信託不限於公益信託。

宣言信託契約信託或遺囑信託 - 代書達人 0966189846

2012年12月21日 星期五

奢侈稅應課與否情形

 奢侈稅應課與否情形  0926826235
■持有未滿2年再出售之房屋及其基地、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應課奢侈稅。
但非都市土地(空地)縱為建築用地,持有未滿2年而出售者,免課奢侈稅。
■以贈與(一般贈與、夫妻贈與)方式移轉房地者,免課奢侈稅。
但受贈後,持有未滿2年再出售者,應課奢侈稅。
■以強制拍賣方式移轉房地者,免課奢侈稅。
但拍賣取得後,持有未滿2年再出售者,應課奢侈稅。
■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第一次移轉後,持有未滿2年再出售者,免課奢侈稅。
但自然人興建房屋完成第一次移轉後,持有未滿2年再出售者,應課奢侈稅。
■以家庭變故、感情生變、資金需求、生病、無工作、繳不出房貸、車禍為由,持有未滿2年再出售者,應課奢侈稅。
■土地所有權人藉辦理合併或共有物分割行買賣或交換之實者,因合併或共有物分割之差額,應課奢侈稅。
■以持有未滿2年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與他人交換其持有未滿1年之都市土地,兩人皆應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按本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其銷售價格,應以換出或換入之時價,從高認定。
■所有權人出售持有2年內之重劃中土地,應課奢侈稅。
■夫妻離婚,因執行剩餘財產請求權取得不動產,持有未滿2年再出售者,視個案處理。
■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如:農地或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持有未滿2年而出售者,免課奢侈稅。
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無論有無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均應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留供備查,作為排除奢侈稅之證明文件。
■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持有未滿2年而出售者,免課奢侈稅。
■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純作自用住宅),持有未滿2年而出售者,免課奢侈稅。
所稱「辦竣戶籍登記」,應由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已成年直系親屬不包括在內)其中一人,於銷售日前辦竣戶籍登記。
■原有純作自用住宅,再購買一戶,自新房登記日起1年內出售原房地者,出售後仍符合自用住宅,免課奢侈稅。
■因調職、非自願離職、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出售後仍符合自用住宅,免課奢侈稅。
■因繼承取得或受遺贈取得者,免課奢侈稅。若因繼承取得或受遺贈取得後,於2年內出售者(因:非屬自願性取得),亦免課奢侈稅。
■以自用住宅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者,免課奢侈稅。
■都市更新以權利變換方式取得房地者,免課奢侈稅。
■預售屋尚未建築完成前出售者,免課奢侈稅(但: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按實際成交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自辦市地重劃,出資者取得地主的抵費地,在2年內出售(因非屬投機土地),免課奢侈稅。
■完成移轉登記後,發現買到海砂屋並要退屋撤銷買賣,免課奢侈稅,但實務上需經法院判決或調解成立文書,較無爭議。
因賣方未持有2年以上出售房屋(非屬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免課奢侈稅。,經成立買賣契約,並於簽約日後30天內解除買賣,尚未報繳奢侈稅者,只要由買賣雙方撤銷土地現值申報、契稅申報即可,勿需向國稅局備查或申報奢侈稅。(但:已支付之買賣價金應確切返還)
因賣方未持有2年以上出售房屋(非屬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經成立買賣契約,並於簽約日後30天內解除買賣,已經報繳奢侈稅者,應由買賣雙方撤銷土地現值申報、契稅申報後,檢附相關撤案文件,向國稅局申請退還奢侈稅。(但:已支付之買賣價金應確切返還)


■持有未滿2年,非與自用住宅併同出售,而單獨出售車位者,應課奢侈稅。
■夫妻贈與房產,嗣後再回贈與原名義者,再出售與第三人,原持有期間加上回贈期間合計超過2年者,免課奢侈稅。
■「非自願性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持有未滿2年新房地者,所有權人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認定,經稽徵機關報經財政部公告認屬者,得免課奢侈稅。
財政部函釋
■案例:兩人交換持有不滿 2年 的不動產,兩人都要課奢侈稅,而且價格按照換出或換入的時價,從高認定。兩人應在訂定交換契約次日起30 天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奢侈稅。
舉例來說,A與B持有不達二年的非自用不動產各一筆,A所持有的不動產價值1,500萬元,B持有者2,000萬元,雙方決議交換,B再就不足差額提供A現金補償。
兩人的交換行為,涉及奢侈稅課徵範圍,A與B各自都要繳交一筆奢侈稅。在交換不動產採從高計稅的原則下,A及B的奢侈稅計稅價值是2,000萬元。即如以10%的稅率計算,兩人各自要繳納200萬元奢侈稅。
不過,有幾種情形,交換雙方未必需要繳交奢侈稅,包括:
一、交換雙方持有的非自用不動產其持有期間都超過二年時,雙方均可免課奢侈稅;
二、其中有一方持有超過二年,可免徵奢侈稅;但交換持有未超過二年的非自用不動產的另一方,仍要按換出或換入不動產價值從高繳納奢侈稅。
■案例: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只有一棟不動產,且已經完成戶籍登記,但是房屋一樓供出租營業使用,二樓作為自用住宅,持有未滿2年因故需將房屋出售者,需按面積比例計算申報奢侈稅,亦即一樓部分必須課稅,二樓以上免稅。
■案例:某公司出售一間持有1年半的辦公室,土地售價1,000萬元,房屋售價500萬元。因為出售房屋需課徵5%營業稅(即25萬元營業稅),所以房地銷售價格為1,525萬元(1,000萬元+500萬元+25萬元),乘以適用稅率10%,應納奢侈稅之稅額為152.5萬元。
■案例:因買賣價金給付糾紛,經法院調解並以「調解移轉」登記與原所有權人,原所有權人再出售該不動產時,其持有期間之計算,應將原所有權人原持有該不動產期間與調解移轉登記後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案例: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2戶房地,嗣因遭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規定資遣而出售該購買之房地者,核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後段規定非自願離職出售新房地之情形。
■案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持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包括持有骨灰(骸)存放設施。
■案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應不包括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核准之殯葬設施及其坐落土地。
■案例:將不動產贈與配偶,配偶「回贈」後再出售,在計算奢侈稅持有期間時,可將贈與配偶前持有的期間計入,如此一來,夫妻互贈不動產,只要在出售前先回贈,就可避開奢侈稅。
■案例:夫妻相互贈與不動產,若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名下不只一棟不動產,獲贈不動產者出售受贈的不動產,須自受贈日起算2年,即受贈後持有逾2年以上出售,才可以免除奢侈稅捐。
■案例:所有權人銷售原贈與配偶,嗣後配偶又回贈之不動產,於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其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合併計算。
■案例:土地所有權人銷售經法院調解取得原出售與他人之不動產,應將原所有權人原持有該不動產期間與調解移轉登記後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案例:原所有權人(委託人)為受益人交付信託之不動產,經塗銷信託登記回復所有權與原所有權人(委託人),嗣出售時,其起算日應以委託人原取得該不動產並完成移轉登記之日為準。
■案例:個人出售自住房地及停車位,如停車位原係與自住房地併同使用,且該自住房地符合本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者,該停車位與自住房地併同銷售時,可免徵奢侈稅。
■案例:但所稱「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認定,並不包括非供居住之停車位,故所有權人如「單獨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停車位」,仍應依規定申報繳納奢侈稅。
■案例:本條例第5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持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包括持有骨灰(骸)存放設施。
■案例:如出售之房屋及土地係於不同時點取得,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分別適用不同稅率時,納稅義務人應依契約所載房地價格分別填載申報繳稅;又所出售之房地如係以總價簽訂銷售契約,則納稅義務人可參考原始取得價格、最近市場銷售價格及其他資料決定本次銷售房屋及土地之價格,據以申報繳稅。
■案例:已出售之房屋如有瑕疵,經買方提起請求返還價金之訴訟,嗣雙方協議解除契約,由原所有權人買回,不動產所有權回復原所有權人名下後再出售時,原所有權人原持有該不動產期間與買回完成移轉登記後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行政罰責
■自用住宅不課奢侈稅,但限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只有一戶,將第二戶以上房屋過戶給父母或成年子女,雖可符合自用住宅定義,但可能涉及贈與稅,且未來出售房屋的資金若回流,還可能被認定人頭戶炒房,將會被補稅及罰鍰。
■根據財政部最新公告的奢侈稅罰則,若查獲民眾逃漏奢侈稅,最高罰款金額為漏報稅額的2.5倍。
■二親等以外,以贈與(一般贈與)方式移轉房地,但有價金支付,為國稅局查獲者,應課奢侈稅,併科三倍以下罰緩。
■以抵押權設定登記、預告登記、以租代買、假信託、假贈與等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奢侈稅者,如經國稅局日後查核買賣雙方資金流程有異者,可能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奢侈稅」論處。
■奢侈稅之認定,主要著重於買賣契約行為之成立、價金之交付,縱使解除買賣契約,並返還價金,設若於日後滿2年後再行出售同一人,且登記名義人為撤銷前之買方或其配偶、親屬者,國稅局一旦查獲,可能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奢侈稅」論處。
刑事罰責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者,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教唆或幫助他人逃漏者,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假信託涉及《刑法》第214條偽造文書罪,且買方非「幫助犯」,視為「共同正犯」,刑責更重;「假離婚」、「假贈與」等方式,其刑責也和假信託一樣,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仲介或代書教唆,就屬教唆犯,觸犯《刑法》第29條的教唆罪,買賣雙方若同意,也有幫助的刑責,將觸刑法第30條;嚴重一點,買方、賣方將觸《稅捐稽徵法》第43、41條,可處3到5年有期徒刑、6萬元以下罰金。
■買方配合賣方規避稅負,就可能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最重可處三年徒刑。
■案例:有關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後出售,其持有期間之計算,自原有取得該不動產並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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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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