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日 星期四

財產管理人 代行繼承權


財產管理人 代行繼承權

張小姐問:
母親與其前夫的女兒,是以我父親的名字登記為婚生子,這個同母異父的姊姊從小與外公同住、同戶口,十幾歲時就離家出走,此後音訊渺茫,十幾年未曾聯絡。今年六月母親過世,遺有一塊水利耕地的所有權須辦理過戶,承辦員說,水利耕地限一人繼承,其他人要蓋章同意,那個姊姊依法也有繼承權,也必須出面蓋章。問題是我無法找到她告知。請問該如何處理?

律師邢建緯答:

姐姐既然是您母親所生,無論是否登記為父親的婚生子女,都符合《民法》有關遺產繼承人中的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的規定,擁有對母親遺產的合法繼承權。

可聲請法院裁定

另《民法》有規定拋棄繼承權的行使方式,是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兩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既然姐姐已失聯十幾年,她未必會知道母親已過世,也就是她得繼承母親遺產這件事,暫時處於未定狀況。
建議依《非訟事件法》一百零九條第一項,失蹤人在未置財產管理人時,可依順序選定配偶、父母、成年子女、與失蹤人同居之祖父母、家長財產管理人為財產管理人。
既然姐姐長年與外公同住又同戶口,可以選任外公為她的財產管理人,向法院聲請裁定,若外公不願意、或法院認為不適合,蔡小姐就以利害關係人身份,直接向法院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由法院裁定人選。當選定了財產管理人後,該財產管理人就可以代替姐姐作各種意思表示的權力,包括拋棄繼承、或是參與遺產分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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