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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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發生兇殺、自殺案的「兇宅」多半令人毛骨悚然,在市場上也往往乏人問津,讓許多購屋者避之唯恐不及。房屋仲介業者表示,專業仲介業者均會為買方作第一道把關,甚至建立「兇宅資料庫」供民眾參考。如果民眾仍不安心,直接向街坊鄰居打聽,或赴轄區派出所查詢,也能得到參考資訊。

  目前我國法律尚未對兇宅有明確定義,實務上都是引用內政部所公布的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認為兇宅是「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事件」的房屋,至於曾發生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等意外死亡的房屋,則不屬於兇宅範疇。

  如果民眾在賣方或仲介刻意隱瞞兇宅資訊下購屋,很容易衍生成刑事、民事糾紛,法院也曾有買方事後發現買到兇宅控告賣方、仲介而勝訴的案例,所以一般仲介業者都十分注意標的物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等事故,避免日後爭議。

  有巢氏房屋石牌店表示,接受賣方委託前,仲介有義務詢問賣方房屋是否曾經發生意外事件,也會在委託合約書上要求賣方註明該屋是否為兇宅,除了確保仲介自身權益,也等同為消費者作第一道把關。

  此外,平日會格外關注仲介區內的新聞事件,如果得知區內發生自殺、兇殺案,均會建立所謂的兇宅資料庫管理,以供民眾購屋時查詢。民眾也可以直接詢問標的物附近的街坊鄰居該屋屋況,或是向當地里長或轄區派出所查詢。 

  仲介業者指出,賣方不用擔心兇宅乏人問津而隱瞞訊息,雖然價格的確會受影響,但只要地段夠好,仍不愁沒有市場空間,好過隱瞞訊息賣屋後衍生的後續法律問題。



買屋前多打聽 避買兇宅免爭議 0966189846林代書轉載 Yahoo!奇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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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新增)
開始,繼承人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繼承之法定期間且未為概括繼
承之表示或拋棄繼承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民法第一
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之規
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
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
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
任。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
開始,繼承人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代位繼承,由其繼
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
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
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
定或拋棄繼承,且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
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前三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
還。0966189846 林代書
修正後修正Yahoo!奇摩

2011年6月26日 星期日

代書

0966189846 林代書
乙委託某仲介公司銷售中和之房地,經登報促銷,業務員丙尋得甲有意購買。甲以新台幣五萬元為定金交予丙欲向乙購買該屋,但乙因房連續上揚,自覺售價偏低,有意不賣故意拖延避不見面,直至委託期限已過。甲已付定金五萬元,卻因乙違約不賣,甲主張乙應加倍返還定金。

2 甲向乙購買台北市松山區某國民住宅某號之房屋,於簽約後卻發現無法進行過戶,因此甲乙雙方同時指責業務員為促其成交隱瞞事實不告知買賣雙方。乙所購買之國民住宅因未滿兩年不得出售,乙得等一年多才能辦理過戶,甲因未滿二十五歲且未在台北市設籍六個月以上不得申購國宅。

3 甲向乙購買座落台北市敦化南路某房地,雙方都依約簽約、備證。甲自行向A銀行貸款,於甲帶行員估價看屋時,卻發現該屋已被債權人假扣押查封,經向乙查詢,始瞭解乙是替胞弟當保證人向B銀行貸款,其胞弟已積欠六個月之利息未繳,B銀行轉向保證人催討,查封該屋。

4 甲乙於四月二十日就座落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某號之房地簽訂買賣契約書,乙於同時提出該屋現出租予丙,租期到七月一日期滿。甲乙間之過戶手續於五月三十一日完成交屋交尾款,於該屋現場丙亦答應於租期屆滿即搬出,甲因經商常出國,甲於六月二十日出國,八月三十一日回國,回國後欲遷入讓屋居住,結果卻發現丙仍居住未搬,甲以租約期滿請其搬遷,丙卻以民法第451條:「租期限屆滿後,承租人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為由抗辯不搬。

5 甲乙雙方就座落台北仁愛路三段某號之房地簽訂買賣契約書。雙方都依約進行備證,於備證時甲以丙為登記名義人。於完稅時甲宣稱在股市慘遭套牢付不出完稅款,並聲稱產權是登記給丙,找丙去要錢,丙則謂其不是簽約當事人亦不願付款。甲丙雙方相互推諉,乙不知找誰才適當。

6 甲向乙購買座落台北市和忠孝東路三段某號之房地,總價600萬元雙方約定簽約50萬元並約定約如甲反悔不願承買,乙可沒收全部之價金(其中20萬元支票)。於簽約後乙先將房屋交予甲裝潢,隨後甲發現該屋有嚴重漏水之現象,甲有意毀約不買並要求退回簽約款。乙所收受之支票於銀行提示竟遭退票,該戶頭已拒絕往來。乙亦想沒收甲所付之簽約款不願出售,雙方爭執已見,僵持不下。

7 乙委託出售座落台北市和平東路二段某號之房地,乙告知某仲介公司業務員丙該屋係國立大學配發之宿舍,七年前才過戶到他們名下。經紀人丙尋得買受人甲有意購買,且丙亦稱該屋屋齡只有七年,甚為喜歡於是約定簽約。於簽約時代書將謄本出示,卻發現該屋已有十二年之屋齡,甲震怒不已不願購買拂袖而去,由謄本看出建築物完成日期至今是有十二年,但原所有權人該國立大學是在七年前過戶給乙。

8 乙出售台北市天玉街某巷弄之房地及地下室車位,於簽約時乙只告知買受人甲該車位僅有使用權並無所有權,乙承諾盡力幫甲取得該車位之使用權,雙方並簽有讓渡書壹份。事後經乙和其住戶管理委員會連繫後,才得知原住戶若出售該屋其所有使用之車位必需交出由登記候補之住戶依序替補。甲因無法取得車位之使用權而拒絕給付尾款,不辦理交屋手續。

9 乙出售座落台北縣土城市連城路某號之房地與甲,雙方都依約辦理過戶。乙於出售讓屋後另向丙建設公司購買新屋,丙因工人難尋嚴重影響工程進度,以致遲延無法交屋,乙方因無法取得新屋,則影響到和甲之交屋。

10 乙委託某仲介公司銷售中和之房地,經登報促銷,業務員丙尋得甲有意購買。甲以新台幣五萬元為定金交予丙欲向乙購買該屋,但乙因房連續上揚,自覺售價偏低,有意不賣故意拖延避不見面,直至委託期限已過。甲已付定金五萬元,卻因乙違約不賣,甲主張乙應加倍返還定金。

11 甲向乙購買台北市松山區某國民住宅某號之房屋,於簽約後卻發現無法進行過戶,因此甲乙雙方同時指責業務員為促其成交隱瞞事實不告知買賣雙方。乙所購買之國民住宅因未滿兩年不得出售,乙得等一年多才能辦理過戶,甲因未滿二十五歲且未在台北市設籍六個月以上不得申購國宅。

12 甲向乙購買座落台北市敦化南路某房地,雙方都依約簽約、備證。甲自行向A銀行貸款,於甲帶行員估價看屋時,卻發現該屋已被債權人假扣押查封,經向乙查詢,始瞭解乙是替胞弟當保證人向B銀行貸款,其胞弟已積欠六個月之利息未繳,B銀行轉向保證人催討,查封該屋。

13 甲乙於四月二十日就座落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某號之房地簽訂買賣契約書,乙於同時提出該屋現出租予丙,租期到七月一日期滿。甲乙間之過戶手續於五月三十一日完成交屋交尾款,於該屋現場丙亦答應於租期屆滿即搬出,甲因經商常出國,甲於六月二十日出國,八月三十一日回國,回國後欲遷入讓屋居住,結果卻發現丙仍居住未搬,甲以租約期滿請其搬遷,丙卻以民法第451條:「租期限屆滿後,承租人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為由抗辯不搬。

14 甲乙雙方就座落台北仁愛路三段某號之房地簽訂買賣契約書。雙方都依約進行備證,於備證時甲以丙為登記名義人。於完稅時甲宣稱在股市慘遭套牢付不出完稅款,並聲稱產權是登記給丙,找丙去要錢,丙則謂其不是簽約當事人亦不願付款。甲丙雙方相互推諉,乙不知找誰才適當。

15 甲向乙購買座落台北市和忠孝東路三段某號之房地,總價600萬元雙方約定簽約50萬元並約定約如甲反悔不願承買,乙可沒收全部之價金(其中20萬元支票)。於簽約後乙先將房屋交予甲裝潢,隨後甲發現該屋有嚴重漏水之現象,甲有意毀約不買並要求退回簽約款。乙所收受之支票於銀行提示竟遭退票,該戶頭已拒絕往來。乙亦想沒收甲所付之簽約款不願出售,雙方爭執已見,僵持不下。

16 乙委託出售座落台北市和平東路二段某號之房地,乙告知某仲介公司業務員丙該屋係國立大學配發之宿舍,七年前才過戶到他們名下。經紀人丙尋得買受人甲有意購買,且丙亦稱該屋屋齡只有七年,甚為喜歡於是約定簽約。於簽約時代書將謄本出示,卻發現該屋已有十二年之屋齡,甲震怒不已不願購買拂袖而去,由謄本看出建築物完成日期至今是有十二年,但原所有權人該國立大學是在七年前過戶給乙。

17 乙出售台北市天玉街某巷弄之房地及地下室車位,於簽約時乙只告知買受人甲該車位僅有使用權並無所有權,乙承諾盡力幫甲取得該車位之使用權,雙方並簽有讓渡書壹份。事後經乙和其住戶管理委員會連繫後,才得知原住戶若出售該屋其所有使用之車位必需交出由登記候補之住戶依序替補。甲因無法取得車位之使用權而拒絕給付尾款,不辦理交屋手續。

18 乙出售座落台北縣土城市連城路某號之房地與甲,雙方都依約辦理過戶。乙於出售讓屋後另向丙建設公司購買新屋,丙因工人難尋嚴重影響工程進度,以致遲延無法交屋,乙方因無法取得新屋,則影響到和甲之交屋。

19 乙委託某仲介公司銷售中和之房地,經登報促銷,業務員丙尋得甲有意購買。甲以新台幣五萬元為定金交予丙欲向乙購買該屋,但乙因房連續上揚,自覺售價偏低,有意不賣故意拖延避不見面,直至委託期限已過。甲已付定金五萬元,卻因乙違約不賣,甲主張乙應加倍返還定金。

20 甲向乙購買台北市松山區某國民住宅某號之房屋,於簽約後卻發現無法進行過戶,因此甲乙雙方同時指責業務員為促其成交隱瞞事實不告知買賣雙方。乙所購買之國民住宅因未滿兩年不得出售,乙得等一年多才能辦理過戶,甲因未滿二十五歲且未在台北市設籍六個月以上不得申購國宅。0966189846 林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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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

公證費用標準表 0966189846 林代書
單位:新台幣 90.4.23起實施 表列條文號次依據:公證法
法律行為或涉及私權事實標的金額、價額或請求公、認證事由 費用
公證 認證
作成中文公證書(109) 公證書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119) 作成外文、中外文對照公證書(125) 認證中文文書(120) 認證文書翻譯本、外文、中外文對照文書(125)
不能算定(112) 1,000 1,500 1,500 500 750
20 萬元以下 1,000 1,500 1,500 500 750
逾 20 萬元-50 萬元 2,000 3,000 3,000 1,000 1,500
逾 50 萬元 - 100 萬元 3,000 4,500 4,500 1,500 2,250
逾 100 萬元-200 萬元 4,000 6,000 6,000 2,000 3,000
逾 200 萬元-500 萬元 5,000 7,500 7,500 2,500 3,750
逾 500 萬元-1,000萬元 6,000 9,000 9,000 3,000 4,500
逾1,000萬元 - 2,000萬元 8,000 12,000 12,000 4,000 6,000
逾2,000萬元 - 3,000萬元 10,000 1,5000 15,000 5,000 7,500
逾3,000萬元 - 4,000萬元 12,000 18,000 18,000 6,000 9,000
逾4,000萬元 - 5,000萬元 14,000 21,000 21,000 7,000 10,500
逾5,000萬元 - 6,000萬元 15,000 22,500 22,500 7,500 11,250
逾6,000萬元 - 7,000萬元 16,000 24,000 24,000 8,000 12,000
逾7,000萬元 - 8,000萬元 17,000 25,500 25,500 8,500 12,750
逾 8,000萬元- 9,000萬元 18,000 27,000 27,000 9,000 13,500
逾9,000 萬元-  1億元 19,000 28,500 28,500 9,500 14,250
逾 1 億元-11,000萬元 20,000 30,000 30,000 10,000 15,000
逾11,000萬元-12,000萬元 21,000 31,500 31,000 10,500 15,750
逾12,000萬元-13,000萬元 22,000 33,000 32,000 11,000 16,500
逾13,000萬元- 14,000萬元 23,000 34,500 33,000 11,500 17,250
逾14,000萬元- 15,000萬元 24,000 36,000 34,000 12,000 18,000
逾15,000萬元- 16,000萬元 25,000 37,500 35,000 12,500 18,750
逾16,000萬元- 17,000萬元 26,000 39,000 36,000 13,000 19,500
逾17,000萬元- 18,000萬元 27,000 40,500 37,000 13,500 20,250
逾18,000萬元- 19,000萬元 28,000 42,000 38,000 14,000 21,000
逾19,000萬元- 2億元以下類推 29,000 43,500 39,000 14,500 21,750

※ 費用計算:

1. 月租金 × 租期(月)+押租金=公證總金額
2. 上述公證總金額對照『公證書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119)欄』, 即可求得公證費用。
 (例:公證總金額為6,500萬,公證費用即為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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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5日 星期六

Weebly——轻松创建网站

代書專業辦理
※房屋買賣過戶登記
※銀行低利貸款
※民間二胎(息低一分起)
※抵押權設定、變更、塗銷登記
※夫妻贈與、親屬間贈與登記
※遺產繼承登記
※節稅規劃
※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收購台北縣市道路用地
0966189846 林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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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3日 星期四

時效取得不動產權利實務

時效取得不動產權利實務 0966189846 林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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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地上權之意義與分析

貳、地上權之發生原因

參、地上權之權利

肆、地上權之義務

伍、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

陸、地上權消滅

柒、地上權與土地所有權之差別

捌、地上權與土地租賃權之異同

玖、地上權之存續期間

拾、地上權之分類

拾壹、設定地上權之優點及缺點

拾貳、地上權設定登記應備文件及公定契約書範例

拾參、地上權相關最高法院判例

拾肆、地上權設定相關法令解讀

拾伍、時效取得地上權

拾陸、時效取得土地權利登記調處實務

柒、時效取得司法相關判解

拾捌、時效取得相關函釋

拾玖、時效取得地上權申請登記案例實務

貳拾、時效取得地上權相關案例解析
0966189846 林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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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6日 星期四

買屋

投資房地產新手第一次買屋賣屋至少應注意的30點事項 0966189846 林代書
民間習慣房子買賣成交時會是由買方找代書或採用最新的雙代書方式來辦理過戶。代書簽約時會有2000元的簽約金是代書談話、潤筆費,由雙方各付1000元。雙方透過代書協助談妥所有買賣條件與細節。然後進入買賣過戶的流程所需時間約8-30天會完成所有過戶的手續,雙方只要依著代書的指示配合辦理就完成了。

但是現代人知識水準高,政府公部門辦事也越來越便民。買賣過戶有些人會想要自己賺代書費。原則上是雙方同意且可互信、不猜疑、不會玩花樣能講誠信又熟識彼此才較安全。如果您心中有感覺到不安就別勉強自己來,還是花點小錢找合法誠信可靠的專業代書來辦理以減少風險。畢竟代書費只約萬元左右,而不動產的買賣交易金額動輒上百、上千萬元,可別因小失大。保護好自己的權益與省錢熟為重呢?以下是第一次買賣房子的客戶經常會問到的事情,整理回應如下:

買賣過戶流程一般的付款會分成幾個階段呢?約是3~4個階段,有的人會先給小訂,有的人直接約代書簽約1.簽約款:簽約時付一部分價款內含訂金約10/100。2.備證款:雙方皆備齊辦理移轉登記所需文件,再交付部分價款約10/100。3.完稅款:繳清各自需負擔稅費後再付部分價款約10/100。4.交屋款:辦妥移轉登記,買方要將貸款撥給賣方即是尾款約70/100。過戶的流程所需時間約8-30天,付款的比例會因人或因條件不同而調整,貸款有不足的部分,雙方要先協議好,看是分期或一次現金補足再交屋,違約條件與罰責也要先約定。至少應注意事項共30點如下:

1. 買房子之前不要怕累要勤看房子,要決定之前可以先請專業的陽宅風水長者或具實務經驗的專門人士幫忙陽宅鑑定提供參考意見,亦要向鄰居或管理員、管區等查詢是否有發生過跳樓、自殺或其他像火災、水災、地震損害、漏水、傾斜等重大事情,及是否被列入危樓、海砂、幅射屋等問題.買對房子賺大錢,買錯房子一輩子就難再有好的投資機會了。
2. 室內的隔間大小尺寸要先有數,每個人的房間大小、通風、採光是否充足,向陽的房子對人健康較佳。
3. 多看屋多比較,有喜歡的房子就請賣方提供土地和建物所有權狀及土地建物的謄本,先看過基本資料,賣方若權狀不見了,其補發要另公告一個月的時間。
4. 買方簽約時要親眼看過當天的土地及建物謄本,賣方需提供產權資料像土地、建物權狀正本、謄本正本、地籍圖、分區使用。
5. 買方要自行確實算過土地建物面積比例持分是否相符,面積換算單位是用平方公尺乘以0.3025即是坪數。
6. 買方下訂時要先請代書再調查產權是否清楚,並確認過對方身份證件,訂金可隨意給,下訂後可再想一下確定不會後悔再約簽約。雙方對契約內容皆要詳細確認,簽約金一般大約是以成交總額的一成至二成左右或雙方另議。
7. 出價決定前也可先向銀行問預估貸款金額是多少,要考慮日後貸款本金、利息及自己的收入增減時能力可否負荷,房貸支出約佔月收入的三成至四以內再買。切勿受別人的影響而急著下訂。
8. 該不動產有無佔用到別人的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更要避開基地臺、垃圾場、色情行業等等不合適住家的區域。
9. 考慮都周詳就下訂,好讓雙方都能下定決心,圓圓滿滿、開開心心完成一件好事,好的開始就是成功的一半。
10. 賣方如果非所有權人,簽定買賣契約時,應請他提示出授權書及方的印鑑證明書,雙方要互相影印身份證明文件存查。
11. 賣方用印是用印鑑章,印鑑章是指去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的那一顆章,買方的是用便章就可以了,過戶時賣方要去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書一份給代書做過戶用。
12. 簽約時最好有公證的第三人在場如果沒有就請代書,代書可以為日後紛爭時做個證明,也可解決雙方不熟識的信任感化解存疑,協助雙方達成共識訂出付款及其他重要的特別約定事項,較有保障且省事。
13. 買方需在代書送地政事務所過戶時開立本票一張給賣方做為尾款的擔保,並且註明:禁止背書轉讓,交由代書保管,待交付尾款給賣方後再取回作廢。
14. 一般在簽約買方就要同時申辦銀行貸款,銀行會先預估價格→徵信查詢個人信用→貸金額審核→銀行對保→辦理過戶登記可同時一併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待過戶完成時即可撥款交屋。交屋前會做稅費分算及交付鑰匙、遙控器及住戶規約等。
15. 買方有要貸款的話買方要提出財力、還款計畫、收入證明像是扣繳憑單影本或存摺影本。
16. 買方要付的費用如下:契稅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來課稅6%、印花稅依現值*0.1%、地政規費、設定規費=貸款金額 X 1.2 X 0.1%、書狀費、火險費、貸款代書代辦費、買賣件代書代辦費。
17. 簽約時各種稅費由誰負擔要事先就表明、是買清或賣清或是各付個的呢?一般買賣不動產要負擔的稅費是由賣方負擔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水電瓦斯接戶費、買方負擔契稅、印花稅、登記規費及代書費,交屋日期的最後期限一定要寫明,以免貸款被拖延。
18. 賣方是否有要享用增值稅的優惠稅率,先做試算,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土地增值稅試算 ,選用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或用一般增值稅,一般的增值稅報稅、稅單約五至七天,享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約要十四至二十個工作天左右。
19. 賣方會產生的過戶費用有土地增值稅、銀行若有貸款其塗銷費或自已辦塗銷、代書簽約費1000元.及其他交屋前要結清的水費、電費管理費等。
20. 房子賣掉後,賣方戶口要遷出,在下個年度賣方的個人綜合所得稅要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或奢侈稅申報,賣屋時所有支出的費用要留下收據,可當做使用成本申報扣除。
21. 房屋與土地出售後兩年內重購或者是先購買房屋與土地,如為先買後賣案件,應於重買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才可適用。先賣後買者於重買後申請,先買後賣者於出售後申請增值稅退稅。
22. 分算房屋稅的核課稅期間是從每年的7月1日至隔年6月30日為止,為一期,分算房屋稅,原則上是用365天計算賣方使用的天數來分算稅金比例。
23. 分算地價稅的核課稅期間是從每年1月1日至隔年12月31日為止為一期,分算是用365天計算賣方使用的天數來分算稅金比例。
24. 買方如符合自用住宅相關規定,次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列舉扣除銀行貸款繳付的利息。
25. 交屋後買方戶口遷入,申請自用地價稅自用可省地價稅.,地價稅的一般稅率為10/1000,自用的稅率則為2/1000,差距約5倍。
26. 雙方互相答應過的事情像贈送家具、漏水維修費用均應詳實記載於買賣的契書內,並經雙方簽名認章確定,以免日後毫無憑據。
27. 交屋時賣方要準備最近一期的房屋稅單、地價稅單、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與房子相關的影印收據交給買方並做分算。
28. 簽約時賣方就要將房屋的實況據實以告,不可以不說或隱瞞房子的瑕疵,否則會有民法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如果賣方故意不告知的瑕疵,買方在五年內發現且在發現後6個月內主張賣方仍須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買受人可因而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請求賠償。賣方故意隱匿瑕疵可能還可能會構成刑法上的詐欺罪,房子買賣要基於誠信,有任何的瑕疵一定要事先告知,瑕疵是在交屋前就已經存在的話,不論屋主是真不知道或假裝不知情,除非先於簽約前就告訴買方,否則賣方都必須負責瑕疵修繕的責任。
29. 交屋後,買方需再次詳細檢視屋狀況,若符合民法物之瑕疵擔保的相關規定可以要求賣方予以負責。
30. 不幸發生買屋糾紛時,雙方可先心平氣和的先協調看看,真的不行就只能循序處理申請調解,對於調解結果不滿意,只好再走法律訴訟,雖然人人有訴訟的權利,但訴訟費標的金額要先付,誰輸誰贏有時不會盡讓人滿意,訴訟也是不得不的最後手段了。0966189846 林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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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

聖豐代書成立於新北市三重市中心.對於不動產相關業務均有豐富的經驗。本公司專營新北市.台北市【.房屋.土地.一胎.二胎.三胎.借款.貸款.轉貸.增貸.代償.房屋.土地.被查 封.代清償.代撤封.拍賣中房屋代撤回.代償民間.融資.當舖高利】本公司是合法登記的代書事務所.對於不動產債權.債務關係所衍生的疑難雜症之問題.均 有一.二十年的經驗.替客戶圓滿處理的案件不勝枚舉。本公司服務範圍涵蓋台北縣新莊.板橋.土城.中和.永和.新店.三重.蘆洲.樹林.林口.泰山.五 股.淡水.汐止等。台北市大同區.中正區.中山區.大安區.信義區.文山區.萬華.公館.景美.木柵.松山.南港.東湖.內湖.大直.士林.天母.北投. 石牌等區域。我們本著專業用心的態度.珍惜您的託付。信用不良,已查封房屋,拍賣中房屋可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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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5日 星期三

繼承

依據民法繼承篇規定,遺囑可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形式遺囑和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諮詢專線 0966189846 台北林代書

訂立遺囑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按照法律規定方式和要求立遺囑才合法有效
遺囑在法理上是一種要式民事法律行為,通俗地講,就是法律對遺囑的形式有具體而明確的規定,公民只有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和要求設立遺囑,遺囑才合法有效。
根據繼承法規定,遺囑可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形式遺囑和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口頭遺囑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的選擇,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之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遺囑
生活中常有遺囑人撤銷、變更自己所立遺囑的情況。對此,我國繼承法也作了明確規定: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也就是說,遺囑人可以通過設立新的遺囑,來撤銷、變更自己原來立的遺囑。但法律同時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這就是說,在各種遺囑形式中,公證遺囑具有最高效力。
●法律對遺產和遺囑見證人的規定
《繼承法》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案例一中,金老先生把自己生前已作處理的拆遷補償款當作遺產來處理,因此遺囑中這部分內容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繼承法》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以及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所以,公民在訂立代書遺囑、錄音形式的遺囑和口頭遺囑時,應當注意見證人的選擇,避免因見證人不符合法定條件而導致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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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1日 星期六

代書作業流程

代書作業流程
簽約當日,申請當日最新建物、土地謄本、並核對雙方身份證明、
賣方保證產權清楚,若有抵押設定,需請銀行確定代償金額經產權確認後、
協議買賣條件及雙方權利義務,同時雙方確認屋況。

申報契稅、土地增值稅、約5至7個工作天,
待稅單核發,賣方如有欠繳房屋稅及地價稅一併繳清。
貸款銀行由買方提供或代書配合指定,銀行估價、確定貸款人資格、
工作收入證明、放款金額、利率,待銀行核定同意貸款,買方至貸款
銀行開戶對保,完成借款手續,銀行簽發貸款之設定契約文件。
由代書將過戶文件及設定文件,送至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約2-3個工作天完成。
買方銀行撥款貸償賣方銀行時,直接匯入賣方指定代償銀行帳戶,
次日由代書領取清償證明送塗銷賣方抵押權即可。
交屋,稅費分算、尾款付清、雙方點交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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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0日 星期五

地政士

由於不動產法規的複雜性及專業性,從前所謂「代書」隨著證照制度的建立乃正名為「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亦由於該專業代理人所執行的業務,不僅限於「土地登記」,因此政府乃有「地政士法」的制定公布。
  「地政士」接受社會大眾之委託,代理有關不動產之申請登記、測量、稅務、公證、提存及撰擬契約、協議、簽證或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可見「地政士」所執行之業務層面頗廣,而涉及之專業層次亦頗深,因此,擁有一本完善的工具書,成為「地政士」不可或缺的一件要事。
  本書版版暢銷,讀者層涵蓋了地政、司法、財政等政府機關;民間從業人員則包括了律師、建築師、會計師及建設公司、仲介公司、鑑價公司等,尤其是過去的「代書」,更是人手一冊,故博得了「代書聖經」的雅號。
  只因為本書融合作者的研究、教學及實務工作的心得,故不僅具有專業性,也具有實用性;只因為本書內容包括不動產的產權、契約、稅務、測量與登記,故不僅具有深度性,也具有廣度性。 0966189846 林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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