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徵收之土地,是否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自中華民國83年1月7日土地稅法第39條、39條之1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後,徵收、區段徵收土地一律免徵土地增值稅。另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出售給需地機關者,也是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稅法第39條、39條之1)。
2.政府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加成補償費應否計課土地增值稅?
政府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依中華民國77年7月15日修正公布之都市計畫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加成補償,係指地價以外之補償,非屬地價範圍,免予合併計課土地增值稅(徵收已修正免稅)。(財政部77.8.23.臺財稅第770265649號函)
3.政府協議收購的土地可否免徵土地增值稅?
政府協議購買依法得徵收之私有農地,其購買價格比照公共設施保留地方式以公告土地現值加四成者,該加四成補償部分非屬地價範圍,免予合併計課土地增值稅(徵收已修正免稅)。(財政部78.6.7.臺財稅第780177357號函)
4.自辦重劃地區在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可不可以減徵土地增值稅?
經重劃的土地,第一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是可以減徵百分之四十的,所指「重劃土地」包括政府機關辦理重劃的土地及土地所有權人自辦重劃的土地,也包括市地重劃及農地重劃。(內政部69.9.25.台內地45125號函)
5.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可不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用公共設施保留地來抵繳遺產稅,依法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6.甚麼建地可以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所稱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土地,依法供下列使用者:
(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三)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1.被徵收之土地,是否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自中華民國83年1月7日土地稅法第39條、39條之1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後,徵收、區段徵收土地一律免徵土地增值稅。另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出售給需地機關者,也是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稅法第39條、39條之1)。
2.政府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加成補償費應否計課土地增值稅?
政府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依中華民國77年7月15日修正公布之都市計畫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加成補償,係指地價以外之補償,非屬地價範圍,免予合併計課土地增值稅(徵收已修正免稅)。(財政部77.8.23.臺財稅第770265649號函)
3.政府協議收購的土地可否免徵土地增值稅?
政府協議購買依法得徵收之私有農地,其購買價格比照公共設施保留地方式以公告土地現值加四成者,該加四成補償部分非屬地價範圍,免予合併計課土地增值稅(徵收已修正免稅)。(財政部78.6.7.臺財稅第780177357號函)
4.自辦重劃地區在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可不可以減徵土地增值稅?
經重劃的土地,第一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是可以減徵百分之四十的,所指「重劃土地」包括政府機關辦理重劃的土地及土地所有權人自辦重劃的土地,也包括市地重劃及農地重劃。(內政部69.9.25.台內地45125號函)
5.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可不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用公共設施保留地來抵繳遺產稅,依法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6.甚麼建地可以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所稱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土地,依法供下列使用者:
(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三)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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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華民國83年1月7日土地稅法第39條、39條之1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後,徵收、區段徵收土地一律免徵土地增值稅。另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出售給需地機關者,也是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稅法第39條、39條之1)。
2.政府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加成補償費應否計課土地增值稅?
政府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依中華民國77年7月15日修正公布之都市計畫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加成補償,係指地價以外之補償,非屬地價範圍,免予合併計課土地增值稅(徵收已修正免稅)。(財政部77.8.23.臺財稅第770265649號函)
3.政府協議收購的土地可否免徵土地增值稅?
政府協議購買依法得徵收之私有農地,其購買價格比照公共設施保留地方式以公告土地現值加四成者,該加四成補償部分非屬地價範圍,免予合併計課土地增值稅(徵收已修正免稅)。(財政部78.6.7.臺財稅第780177357號函)
4.自辦重劃地區在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可不可以減徵土地增值稅?
經重劃的土地,第一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是可以減徵百分之四十的,所指「重劃土地」包括政府機關辦理重劃的土地及土地所有權人自辦重劃的土地,也包括市地重劃及農地重劃。(內政部69.9.25.台內地45125號函)
5.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可不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用公共設施保留地來抵繳遺產稅,依法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6.甚麼建地可以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所稱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土地,依法供下列使用者:
(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三)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1.被徵收之土地,是否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自中華民國83年1月7日土地稅法第39條、39條之1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後,徵收、區段徵收土地一律免徵土地增值稅。另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出售給需地機關者,也是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稅法第39條、39條之1)。
2.政府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加成補償費應否計課土地增值稅?
政府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依中華民國77年7月15日修正公布之都市計畫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加成補償,係指地價以外之補償,非屬地價範圍,免予合併計課土地增值稅(徵收已修正免稅)。(財政部77.8.23.臺財稅第770265649號函)
3.政府協議收購的土地可否免徵土地增值稅?
政府協議購買依法得徵收之私有農地,其購買價格比照公共設施保留地方式以公告土地現值加四成者,該加四成補償部分非屬地價範圍,免予合併計課土地增值稅(徵收已修正免稅)。(財政部78.6.7.臺財稅第780177357號函)
4.自辦重劃地區在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可不可以減徵土地增值稅?
經重劃的土地,第一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是可以減徵百分之四十的,所指「重劃土地」包括政府機關辦理重劃的土地及土地所有權人自辦重劃的土地,也包括市地重劃及農地重劃。(內政部69.9.25.台內地45125號函)
5.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可不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用公共設施保留地來抵繳遺產稅,依法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6.甚麼建地可以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所稱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土地,依法供下列使用者:
(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三)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人家說不經一事不長一智 現在回頭再來看那個租約
寫的都是 如果承租人幾天內不繳房租 需要罰款多少多少
如果在約滿前不租時(無任何藉口) 需要付出違約金....等的規則
幾乎99.9%都是保障出租者
那承租者的權益呢?? 向這一次 家門口熊熊就被貼了一張查封的通告 = = ""
嚇的我這平民小百姓 差點以為我無家可歸
後來打給了房東 才知道 其實這一切房東早早就知情了 因為他不想要這個房子了
因為 她人住台南 又用不到又管不到很麻煩 在就是他說 她只租我7000大洋
銀行卻要跟他收12000大洋 她虧了5000塊現大洋 她說這樣他很吃虧 連賺都沒賺到
= = "" (這買的時候不就知道了嗎)我都沒說我才衰..
現在知道至少可以住到期滿 也算是安心了...
不然臨時要搬還不知道可以去哪勒..
「早早知情」這一點,只是證明他很惡劣而已。
明知不符成本,當初又何必低價出租?
既然已經出租,又怎麼可以搞到讓法院查封呢?!
「不想要這個房子」,事情真有那麼簡單嗎?
一般來說,如果債權人要聲請強制執行,一定會先去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
如果他名下只有這一棟房子,那就無話可說。
可你說他平時住在彰化,也就是說他可能不止一棟房子,
這樣的話他又怎能確定法院一定會查封這一棟呢?
種種跡象看來,房東還真是其心可議啊!
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