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30日 星期二

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

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係受死亡之宣告者,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第一項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故遺產中包含不動產者,關於不動產之價值,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又關於遺產中股票之價值,上市上櫃股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八條
「凡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 (以下稱上市) 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以下稱上櫃) 之有價證券,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項證券之收盤價估定之。但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最後一日收盤價估定之,其價格有劇烈變動者,則依其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一個月內各日收盤價格之平均價格估定之。有價證券初次上市或上櫃者,於其契約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後,至掛牌買賣前,應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項證券之承銷價格或推薦證券商認購之價格估定之。」

  
未上市上櫃股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九條:「未上市或上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除前條第二項規定情形外,應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之。非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事業,其出資價值之估價準用前項規定。」0966189846  林代書

2012年10月23日 星期二

如何寫好存證信函

如何寫好存證信函
要寫好存證信函要把握10大要訣與四大步驟
只要把握住這10大要訣,
人人都可以是存證信函達人!


存證信函10大要訣
以下為存證信函10大撰寫重點:
(1)先釐清目的再開始撰寫
(2)找出相關範本
(3)找出支持論述成立的法規條文或契約約定(權利依據由來)
(4)先交代背景(人,事,時,地,物)
(5)說明主要事實
(6)說明爭執事由
(7)說明權利依據
(8)表達己方立場
(9)強調權利合法性,並給予適當期限回應
(10)若未獲回覆,將立即採取積極法律行動以維護權益
                                                            0966189846  林代書

2012年10月21日 星期日

土地信託制度

土地信託制度隨著台灣社會發展之需求於近年來為各界所普遍運用之不動產管理方式,不動產之所有權人藉由委託足以信賴之專業人士,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此可避免因疏於管理或缺乏資金來源而使得土地閒置未予有效運用,影響社會整體發展。不動產之運用管理對台灣社會經濟發展與穩定成長有著息息相關之互動,是以土地信託登記制度也因應而生,實值得社會大眾探討與了解。
依信託法第四條規定: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又民法第758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是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者,必須向地政機關申辦信託登記完畢,始得對抗第三人。因此,信託法於民國85 年1 月26 日制定公布後,內政部為配合其施行以受理不動產權利信託之相關登記,於同年12 月4日台內地字第8582495 號函發布「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作業辦法」,作為地政機關受理不動產信託登記時審查之依據,後又將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作業辦法之相關規定正式納入土地登記規則中,增訂為第九章土地權利信託登記專章,使地政機關及不動產信託當事人皆有所遵循,據以辦理。
土地權利信託登記的要件:
依民法物權篇第760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是以不動產物權因法律行為而變動者須訂立書面契約及須辦理登記為生效要件。另土地登記規則第11條規定:「未經登記所有權之土地,除土地登記規則另有規定外,不得為他項權利登記或限制登記。」故有關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之要件除上述民法規定之外,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須申辦登記之標的物為「土地」或「建物」,且該土地或建物已辦竣所有權登記。由上述規定得知申辦土地、建物權利信託登記,無論申辦之權利為「所有權」或「他項權利」均應於該土地、建物權利已完成所有權登記始得為之,是以信託登記時該信託財產須經移轉,且須以書面為登記生效必備要件。
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之種類:
不動產權利因信託關係成立而移轉或為其他處分,向該管地政機關申辦權利變更之登記,謂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4條規定「本規則所稱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以下簡稱信託登記),係指土地權利依信託法辦理信託而為變更之登記。」又受託人於信託期間依信託法第9條第2項取得之不動產權利,因仍屬信託財產,除須向登記機關申辦權利變更登記外,受託人並須於登記申請書上註明該不動產為信託財產,由登記機關一併註記於土地登記簿,以達信託公示之目的。信託財產於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除信託行為另有規定外,依左列順序訂之: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二、委託人或其繼承人。(信託法第65條),此時須辦理信託歸屬登記(他益信託)或塗銷信託登記(自益信託)。受託人變更時,須辦理受託人變更登記。另信託內容有所變更而不涉及權利變更者,為使其能對抗第三人及確保受益人之受益權,得向登記機關申辦信託內容變更登記。依現行不動產信託登記種類可分為:
1、信託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4條規定,信託登記係指土地權利依信託法辦理信託而為變更之登記。因此,土地權利因成立信託關係而移轉或為其他處分所為之登記,不論其原因係法律規定,或以契約、遺囑為之,一律以信託為登記原因。
2、受託人變更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9條規定,信託財產因受託人變更,應由新受託人會同委託人申請受託人變更登記,即土地權利信託登記後,受託人有變動、死亡等等所為之受託人變更登記。
3、信託歸屬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8條規定,土地權利因信託關係消滅而移轉予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應由歸屬權利人會同委託人、受託人向登記機關辦理信託歸屬登記。
4、塗銷信託登記:辦理信託登記後,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委託人應會同受託人申請塗銷信託登記,即土地權利於委託人與受託人間,因信託關係之消滅或其他原因而回復至原委託人所有時所為之登記。
5、信託內容變更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3條規定,信託內容有所變更而不涉及權利變更登記者,應由委託人會同受託人向登記機關辦信託內容變更登記。

有關土地權利信託登記與相關稅費
1、土地增值稅
土地所有權因信託行為成立,而依信託法第1條規定由委託人移轉與受託人者,因信託登記為形式移轉而非實質移轉,與一般土地所有權移轉情形有別,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次移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原地價之認定,以該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準。但於信託期間有償移轉或信託終了移轉給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另土地所有權因信託行為成立,而依信託法第1條規定,由委託人移轉與受託人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無須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惟依「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查欠作業聯繫要點」作業規定,仍須於公定信託契約書空白處依查欠結果加蓋查欠戳章。(內政部86年12月29日台內地字第8612895號函)
以下就信託行為處分之不同,分述如下:
(1)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土地增值稅:
A、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B、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委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C、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D、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E、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土地由受託人回復與委託人間。
(2)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轉為自有土地時,向受託人課土地增值稅。
(3)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向該歸屬權利人課土地增值稅。
2、贈與稅
(1)自益信託:信託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自己者,稱自益信託,此部份因無實質贈與情形,故免徵贈與稅。或信託財產因信託行為成立、不成立、無效、解除、撤銷、消滅…等原因,於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之移轉或其他處分,因僅屬形式上之移轉行為,亦不課贈與稅。惟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如變更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於變更時課徵贈與稅。
(2)他益信託: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於信託成立時,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贈人,應課贈與稅。
(3)信託財產於下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課徵贈與稅:
A、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B、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委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C、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D、因信託關係消滅,委託人與受託人間或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E、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委託人間。
3、遺產稅
(1)遺囑信託:信託因遺囑成立者,於繼承事實發生時成立信託,遺囑信託因於繼承發生時使他人取得遺產權利,故宜視為遺贈,依遺贈之課稅原則就信託財產依法併入遺囑人之遺產總額內課徵遺產稅。
(2)受益人死亡: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依法課遺產稅。
不動產信託是一種代他人管理資產的制度,已經成為社會不可或缺的理財工具, 隨著人們生活水準的提高和個人財產的不斷積累,在日常消費之餘開始追求財產的保值增值,善用健全之信託管理,可以保障生產與投資效益,就個人而言,是相當優良之理財方式之一。
0966189846  台北代書

2012年10月7日 星期日

民法上七大請求權基礎:契、類、無、物、不、侵、其他

民法上七大請求權基礎:契、類、無、物、不、侵、其他。照口訣給他背起來便是!
1.      契約上請求權  0966189846 林代書
2.      類似契約關係之請求權ex:§245-111091247
3.      無因管理(§172~178)
4.      物權關係上請求權(§767)
5.      不當得利請求權(§179~183)
6.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184~198)
7.      其他請求權:如讓與請求權(民§294297298)、代償請求權(§311312)
上述七大請求權基礎,於解題時應「按其順序」一一檢驗,熟練此思維公式,如此才能在錯綜複雜的實例題及有限的作答時間內有條理地架構出解題脈絡。

契約上請求權
1)      契約履行請求權(原生給付請求權)ex,§199226348367
2)      次契約上請求權(衍生的請求權)ex,§225227229(等債務不履行類型)
A.     契約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B.     因契約解除所生之回復原狀請求權
C.     各契約上之瑕疵擔保請求權(§349~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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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3日 星期三

如何防止債務人脫產?假處分

如何防止債務人脫產?假處分    0966189846  林代書

【問題】
一、房地產買賣,出賣人拒不辦理產權過戶,買受人應如何主張權益?
二、何謂假處分?假處分有何重要性?
三、假處分與假扣押有何不同?
四、哪些請求可以聲請假處分?
五、聲請假處分裁定,應向何法院聲請(管轄法院)?
六、須繳多少費用(裁判費、郵資)?
七、作業程序如何?


【解析】
為了防止債務人脫產,法律規定有保全程序,包括假扣押與假處分程序。本文即以一般常見的房地出賣人拒絕辦理產權過戶,買受人擬聲請假處分的書狀範例供大家參考。
一、房地產買賣,出賣人拒不辦理產權過戶,買受人應如何主張權益?
房地產買賣,買受人負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的義務(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而出賣人負有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的義務(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如買受人拒不給付價金,出賣人可以強制執行或解約、沒收價金、請求損害賠償;如出賣人拒不辦理產權移轉過戶手續,買受人可以主張解約、請求返還價金及損害賠償,也可以強制執行。縱使一般契約通常有買受人得請求加倍返還價金的約定,但該約定僅係約定買受人得解約,請求加倍返還價金,買受人仍得依法強制執行。換言之,出賣人如果違約,拒不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買受人可以選擇解除買賣契約,請求返還價金及損害賠償,也可以選擇不解除契約而主張強制執行(強制過戶)。究竟要錢或要物,買受人可以自由決定。
惟如出賣人拒不辦理產權過戶,買受人不主張解除契約,仍想要出賣人履行契約,過戶產權,買受人可以起訴請求出賣人移轉所有權,但因所有權是物權的一種,物權的移轉係採登記主義,在法院判決確定前,出賣人有可能脫產,將所有權移轉給他人或設定抵押權等擔保物權,如果待法院判決確定後再聲請強制執行,因出賣人早已進行脫產,過戶給他人,買受人便無法強制執行,債權可能因此落空,此時,買受人即有先進行假處分的必要,以確保債權。
二、何謂假處分?假處分有何重要性?
所謂假處分,係指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因保全強制執行,而對於爭執物(請求標的)實施強制處分的一種程序。假處分之實施可分為二種,一種為關於系爭物請求的假處分,在防止系爭物現狀的變更,而保障特定物的請求權;另一種為關於系爭法律關係的假處分,在阻止法律關係發生變化,以免法律關係愈演變愈複雜,致造成日後處理上的困難,亦即在維持法律關係的現狀,以排除將來權利實行之障礙。 
三、假處分與假扣押有何不同?
假扣押與假處分同屬保全程序,債權人不論係對債務人實施假扣押或假處分,債務人即喪失對其財產的處分權利,但兩者並不相同。假扣押係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而為的保全程序,而假處分係債權人就金錢以外的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而為的保全程序。例如在房地買賣情形,出賣人固負有移轉房地所有權並交付房地的義務,如出賣人拒不移轉房地所有權或交付房地,買受人得依法請求出賣人移轉房地所有權,也可以依法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價金及損害賠償。如果買受人欲保全出賣人移轉房地所有權的請求,應聲請假處分;如果買受人欲保全返還價金的請求,則應聲請假扣押,兩者確有不同。 
四、哪些請求可以聲請假處分?
假處分係指債權人就金錢以外的請求,因保全強制執行,而對於爭執物為一種強制處分。而所謂「金錢以外之請求」,係指請求之標的非金錢,而係特定物之給付或行為、不行為之請求,例如特定的動產或不動產之給付,或債權人之債權係可請求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或不可為一定之行為。實務上較常見者如:
(一)買受人為保全買賣標的物之移轉或交付,而對出賣人聲請假處分,禁止出賣人將標的物為讓與、設定抵押、出租及為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二)抵押人欲將抵押物拆除,抵押權人聲請假處分,禁止抵押人之拆除行為。
(三)票據發票人對特定之執票人聲請法院裁定實施假處分,禁止其行使票據上之權利。
(四)公司股東聲請法院假處分禁止董事(長)行使職權或許其繼續行使職權。
五、聲請假處分裁定,應向何法院聲請(管轄法院)?
聲請假處分,應向本案管轄法院或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所謂「本案管轄法院」,指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的第一審法院。例如阿土伯對陳火旺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該土地坐落於台北縣新店市,阿土伯即應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起訴,該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就是本案管轄法院,阿土伯即可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假處分。 
六、應繳多少費用(裁定費)?
聲請假處分裁定,應繳納裁定費新台幣一千元。
七、作業程序如何?
(一)撰狀:可先向法院服務處購買民事狀紙,撰寫民事假處分聲請狀,載明下列事項(後附之書狀範例以請求禁止不動產處分為例):
1.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等。
2.請求(聲請之事項)。
3.假處分的原因,並應釋明之。
4.法院。
5.證物:例如買賣契約書影本。不動產最好能附上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
6.聲請(遞狀)之年、月、日。
7.具狀人簽名、蓋章。
司法院狀紙規則業已修正,債權人可向法院購買狀紙填寫,亦可自行以A4規格白紙繕寫。
聲請之事項第二項可記載: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繳費:向法院繳費處開單繳納裁定費一千元(收據綠色聯附於聲請狀內,紅色聯自己留存)。
(三)遞狀:將聲請狀(附證物)用釘書機釘好,附上繕本、繳款收據,向法院民事收狀處遞狀(有些法院另設有非訟事件中心或強制執行處收狀窗口,則向該窗口遞狀)。法院收狀後,會開收狀條交付遞狀人存查(有些法院會直接在聲請狀影印本或繳款收據紅色聯上蓋收狀章)。
(四)送達:遞狀後,靜待法院寄發民事裁定。法院作業時間略有不同,一般約七日內即可收到法院以郵局雙掛號寄送之民事裁定正本,於債權人聲請實施假處分(查封)前,法院並不會將裁定送達債務人。債權人收到法院之裁定後,即可向法院提存所提存擔保金,並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假處分強制執行(查封)。
(五)假處分裁定的效力:債權人收到法院之假處分裁定後,即可依裁定所定條件提供擔保金,聲請假處分強制執行。如果債務人提出抗告或另行提起訴訟,亦不停止執行。
(六)假處分強制執行之實施:
1.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法院始得於假處分裁定內,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假處分裁定未依前項規定為記載者,債務人亦得聲請法院許其供擔保後撤銷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
2.債權人收到裁定後,即可依裁定所定條件提供擔保金,並繳納執行費用(現係按假處分標的價額千分之八計徵),聲請強制執行。
3.聲請強制執行須查報執行之標的,並提出必要之證明文件(例如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登記簿謄本)。
.債權人收到法院裁定後,必須在三十日內聲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三項),超過三十日,即不得聲請執行,此時債權人如仍欲假處分,只得重新聲請假處分裁定。
5.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以裁定酌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五條第一項),通常執行方法有管理系爭物、命令或禁止為一定之行為、禁止處分不動產上權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