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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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封不動產上的揭示紙或牌,不能隨便損害 ,否則負有刑事責任。


查看待條上的案號,如果註「執」字,就是強制執行,如為「全」字,就是保全程序的假扣押。
被查封的不動產不能出售、贈與、抵銷或設定等行為。

強制執行查封後,從送鑑價公司估價,定詢價期日請當事人表示對鑑定價格有無意見,法官訂立底價,至登報第一次公告投標,約三個月至半年不等。之後就會進入拍賣,分別有一拍、二拍、三拍、三個月公告拍賣。

三個月公告期間債權人若聲請變價減價拍賣,便會停止三個月公告拍賣,進入變價減價拍賣程序。若三個月公告期滿未聲請變價減價拍賣,或變價減價拍賣結束仍無得標人者,則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視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並將查封標的予以啟封,之後便結案。若有順利拍定者,法院將會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予拍定人至地政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同時法院亦會發函地政撤銷查封。


依強制執行法的規定,點交命令的相對人包括:
1)債務人即其一般繼受人、
2)債務人之占有輔助人、
3)第三人於查封後才占有不動產者、
4)第三人於查封前對其是無權占有並不爭執者、
5)第三人於查封前雖是有權占有,但經執行法院排除占有者、
6)第三人於查封前已向債務人承租房屋,租期於拍賣前已經屆滿者。


 而法院不負責點交的情形其一則是:不動產遭查封之前已出租與第三者,而租賃關係依然存續,此時需等租約到期,
標購者方有權承受。


以下是翻譯成白話文:

首先是保持封條或公告的完整性。
就讓它乖乖待在那兒就好,千萬別去亂動它!
要留要撕都是法院的事兒,輪不到你來動手。
記住了啊!
查封代表房子被限制處分,不得再做出售、贈與、抵銷或設定等行為

而賴小豬家門上的公告,發文字號是「96年執四字第31768號」,所以是強制執行的查封。
而不是假扣押。

以程序上來說:假扣押→訴訟→訴訟贏了→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動產&不動產→拍賣→點交。
所以查封程序並不會趕你出去,只是告訴大家你的房子已經不能過戶買賣。查封後就是拍賣,除非他拍賣出去以後經由點交程序才會有趕出去的問題。

從查封到拍賣,通常要3~6個月不等。
而拍賣又有一拍、二拍、三拍、三個月公告拍賣。這又要一段時間。

如果最後拍賣不成功,法院就會視為撤回強制執行,並將查封標的予以「啟封」,
之後便結案。

如果拍賣成功,法院就會進行點交,把房子交給拍定人(也就是買主)。就算拍賣成功了,有三種情形法院不會負責點交。其一便是:
不動產遭查封之前已出租與第三者,而租賃關係依然存續,此時需等租約到期
標購者方有權承受。
就是「買賣不破租賃關係」0966189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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