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2日 星期三

何謂分別共有及公同共有?

何謂分別共有及公同共有?若A、C兄弟二人共同出資購買一間房屋供全家人共同居住使用,並約定登記為公同共有,請問可行嗎?
(一) 1.分別共有是指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權(民法第817條第1項)。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所謂「應有部分」是指共有人對共有物所有權所享權利之比例。
2. 公同共有是指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民法第827條)。公同共有人對於公同共有物,並無應有部分。所謂「公同關係」,是指二人以上,因共同的目的而結合所成立,足以構成公同共有基礎之法律關係。公同關係形成之原因如下:
(1) 依法律規定:例如民法第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2) 依法律行為: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例如:民法第668條合夥財產之公同共有。
(3) 依習慣:祭祀公業、同鄉會館等。

(二) 公同共有之成立須以公同關係存在為要件,而公同關係之形成,是依法律規定、習慣或依法律行為。綜上述,本題A、B兄弟二人共同出資購買一間房屋,雖是供全家人共同居住使用,但並不屬於前述依法律規定或依習慣或依法律行為所形成的公同關係,故僅得約定登記為分別共有,不得登記為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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