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3日 星期三

如何防止債務人脫產?假處分

如何防止債務人脫產?假處分    0966189846  林代書

【問題】
一、房地產買賣,出賣人拒不辦理產權過戶,買受人應如何主張權益?
二、何謂假處分?假處分有何重要性?
三、假處分與假扣押有何不同?
四、哪些請求可以聲請假處分?
五、聲請假處分裁定,應向何法院聲請(管轄法院)?
六、須繳多少費用(裁判費、郵資)?
七、作業程序如何?


【解析】
為了防止債務人脫產,法律規定有保全程序,包括假扣押與假處分程序。本文即以一般常見的房地出賣人拒絕辦理產權過戶,買受人擬聲請假處分的書狀範例供大家參考。
一、房地產買賣,出賣人拒不辦理產權過戶,買受人應如何主張權益?
房地產買賣,買受人負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的義務(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而出賣人負有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的義務(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如買受人拒不給付價金,出賣人可以強制執行或解約、沒收價金、請求損害賠償;如出賣人拒不辦理產權移轉過戶手續,買受人可以主張解約、請求返還價金及損害賠償,也可以強制執行。縱使一般契約通常有買受人得請求加倍返還價金的約定,但該約定僅係約定買受人得解約,請求加倍返還價金,買受人仍得依法強制執行。換言之,出賣人如果違約,拒不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買受人可以選擇解除買賣契約,請求返還價金及損害賠償,也可以選擇不解除契約而主張強制執行(強制過戶)。究竟要錢或要物,買受人可以自由決定。
惟如出賣人拒不辦理產權過戶,買受人不主張解除契約,仍想要出賣人履行契約,過戶產權,買受人可以起訴請求出賣人移轉所有權,但因所有權是物權的一種,物權的移轉係採登記主義,在法院判決確定前,出賣人有可能脫產,將所有權移轉給他人或設定抵押權等擔保物權,如果待法院判決確定後再聲請強制執行,因出賣人早已進行脫產,過戶給他人,買受人便無法強制執行,債權可能因此落空,此時,買受人即有先進行假處分的必要,以確保債權。
二、何謂假處分?假處分有何重要性?
所謂假處分,係指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因保全強制執行,而對於爭執物(請求標的)實施強制處分的一種程序。假處分之實施可分為二種,一種為關於系爭物請求的假處分,在防止系爭物現狀的變更,而保障特定物的請求權;另一種為關於系爭法律關係的假處分,在阻止法律關係發生變化,以免法律關係愈演變愈複雜,致造成日後處理上的困難,亦即在維持法律關係的現狀,以排除將來權利實行之障礙。 
三、假處分與假扣押有何不同?
假扣押與假處分同屬保全程序,債權人不論係對債務人實施假扣押或假處分,債務人即喪失對其財產的處分權利,但兩者並不相同。假扣押係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而為的保全程序,而假處分係債權人就金錢以外的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而為的保全程序。例如在房地買賣情形,出賣人固負有移轉房地所有權並交付房地的義務,如出賣人拒不移轉房地所有權或交付房地,買受人得依法請求出賣人移轉房地所有權,也可以依法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價金及損害賠償。如果買受人欲保全出賣人移轉房地所有權的請求,應聲請假處分;如果買受人欲保全返還價金的請求,則應聲請假扣押,兩者確有不同。 
四、哪些請求可以聲請假處分?
假處分係指債權人就金錢以外的請求,因保全強制執行,而對於爭執物為一種強制處分。而所謂「金錢以外之請求」,係指請求之標的非金錢,而係特定物之給付或行為、不行為之請求,例如特定的動產或不動產之給付,或債權人之債權係可請求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或不可為一定之行為。實務上較常見者如:
(一)買受人為保全買賣標的物之移轉或交付,而對出賣人聲請假處分,禁止出賣人將標的物為讓與、設定抵押、出租及為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二)抵押人欲將抵押物拆除,抵押權人聲請假處分,禁止抵押人之拆除行為。
(三)票據發票人對特定之執票人聲請法院裁定實施假處分,禁止其行使票據上之權利。
(四)公司股東聲請法院假處分禁止董事(長)行使職權或許其繼續行使職權。
五、聲請假處分裁定,應向何法院聲請(管轄法院)?
聲請假處分,應向本案管轄法院或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所謂「本案管轄法院」,指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的第一審法院。例如阿土伯對陳火旺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該土地坐落於台北縣新店市,阿土伯即應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起訴,該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就是本案管轄法院,阿土伯即可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假處分。 
六、應繳多少費用(裁定費)?
聲請假處分裁定,應繳納裁定費新台幣一千元。
七、作業程序如何?
(一)撰狀:可先向法院服務處購買民事狀紙,撰寫民事假處分聲請狀,載明下列事項(後附之書狀範例以請求禁止不動產處分為例):
1.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等。
2.請求(聲請之事項)。
3.假處分的原因,並應釋明之。
4.法院。
5.證物:例如買賣契約書影本。不動產最好能附上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
6.聲請(遞狀)之年、月、日。
7.具狀人簽名、蓋章。
司法院狀紙規則業已修正,債權人可向法院購買狀紙填寫,亦可自行以A4規格白紙繕寫。
聲請之事項第二項可記載: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繳費:向法院繳費處開單繳納裁定費一千元(收據綠色聯附於聲請狀內,紅色聯自己留存)。
(三)遞狀:將聲請狀(附證物)用釘書機釘好,附上繕本、繳款收據,向法院民事收狀處遞狀(有些法院另設有非訟事件中心或強制執行處收狀窗口,則向該窗口遞狀)。法院收狀後,會開收狀條交付遞狀人存查(有些法院會直接在聲請狀影印本或繳款收據紅色聯上蓋收狀章)。
(四)送達:遞狀後,靜待法院寄發民事裁定。法院作業時間略有不同,一般約七日內即可收到法院以郵局雙掛號寄送之民事裁定正本,於債權人聲請實施假處分(查封)前,法院並不會將裁定送達債務人。債權人收到法院之裁定後,即可向法院提存所提存擔保金,並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假處分強制執行(查封)。
(五)假處分裁定的效力:債權人收到法院之假處分裁定後,即可依裁定所定條件提供擔保金,聲請假處分強制執行。如果債務人提出抗告或另行提起訴訟,亦不停止執行。
(六)假處分強制執行之實施:
1.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法院始得於假處分裁定內,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假處分裁定未依前項規定為記載者,債務人亦得聲請法院許其供擔保後撤銷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
2.債權人收到裁定後,即可依裁定所定條件提供擔保金,並繳納執行費用(現係按假處分標的價額千分之八計徵),聲請強制執行。
3.聲請強制執行須查報執行之標的,並提出必要之證明文件(例如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登記簿謄本)。
.債權人收到法院裁定後,必須在三十日內聲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三項),超過三十日,即不得聲請執行,此時債權人如仍欲假處分,只得重新聲請假處分裁定。
5.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以裁定酌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五條第一項),通常執行方法有管理系爭物、命令或禁止為一定之行為、禁止處分不動產上權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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