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4日 星期四

民法繼承編採取概括繼承原則

我國民法繼承編採取概括繼承原則,原則上由繼承人當然且包括的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另設有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制度,使繼承人有選擇的權利。但社會上仍有許多人因為不知道或不了解民法繼承編之規定,而未能及時依法主張權益,以致承受繼承債務。 0966189846 林代書
法務部有鑑於此,在96年底與立法院合力推動完成修法工作,增訂三大保護措施(如附圖),包括(一)保護對象為無行為能力及限制行為能力之繼承人對於繼承債務採取限定責任;(二)限縮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保證債務之責任;(三)延長繼承人主張限定和拋棄繼承之期間。而上開規定已於今(97)年1月2日公布、同年1月4日施行。
另外,法務部為使民眾能清楚的了解民法繼承編之規定,故編印本問答資料,透過簡單的說明,讓讀者了解遭遇繼承事件時應注意之規定,確實保障自身的權益。
最後,提醒您,您可以拒絕天上掉下來的繼承債務,但請您務必在法律規定時間內向法院聲請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0966189846 林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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