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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5日 星期三

繼承

依據民法繼承篇規定,遺囑可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形式遺囑和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諮詢專線 0966189846 台北林代書

訂立遺囑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按照法律規定方式和要求立遺囑才合法有效
遺囑在法理上是一種要式民事法律行為,通俗地講,就是法律對遺囑的形式有具體而明確的規定,公民只有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和要求設立遺囑,遺囑才合法有效。
根據繼承法規定,遺囑可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形式遺囑和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口頭遺囑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的選擇,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之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遺囑
生活中常有遺囑人撤銷、變更自己所立遺囑的情況。對此,我國繼承法也作了明確規定: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也就是說,遺囑人可以通過設立新的遺囑,來撤銷、變更自己原來立的遺囑。但法律同時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這就是說,在各種遺囑形式中,公證遺囑具有最高效力。
●法律對遺產和遺囑見證人的規定
《繼承法》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案例一中,金老先生把自己生前已作處理的拆遷補償款當作遺產來處理,因此遺囑中這部分內容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繼承法》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以及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所以,公民在訂立代書遺囑、錄音形式的遺囑和口頭遺囑時,應當注意見證人的選擇,避免因見證人不符合法定條件而導致遺囑無效。
諮詢專線 0966189846 台北林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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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26日 星期六

繼承登記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 洽詢專線:0966189846 林代書
•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胎兒為繼承人時,應由其母以胎兒名義申請登記,俟其出生辦理戶籍登記後,再行辦理更名登記。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申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
•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
•政府因實施土地重劃、區段征收及依其他法律規定公告禁止所有權移轉之土地,於禁止期間仍得為繼承登記之申請。
•繼承人申請繼承登記時,應依照被繼承人與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製作繼承系統表。繼承系統表應表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間身分關係。並由申請人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或蓋章。洽詢專線:0966189846 林代書

2011年3月25日 星期五

繼承登記的意義

繼承登記的意義 聯絡請洽 0966189846 林代書
凡以登記之土地、建物權利, 因權利人死亡, 而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其權利後, 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辦權利移轉登記者。
編輯聲請期限
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編輯未辦繼承登記土地
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
1.查明並限期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
2.列冊管理: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 3.公開標售: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其標售規定如下:
a.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十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b.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c.標售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標售之最低價額者,由國有財產局定期再標售,於再行標售時,國有財產局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4.登記為國有: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者,登記為國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局申請就專戶提撥發給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九十日期滿無人異議時,按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第五次標售底價分算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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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24日 星期四

民法繼承編採取概括繼承原則

我國民法繼承編採取概括繼承原則,原則上由繼承人當然且包括的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另設有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制度,使繼承人有選擇的權利。但社會上仍有許多人因為不知道或不了解民法繼承編之規定,而未能及時依法主張權益,以致承受繼承債務。 0966189846 林代書
法務部有鑑於此,在96年底與立法院合力推動完成修法工作,增訂三大保護措施(如附圖),包括(一)保護對象為無行為能力及限制行為能力之繼承人對於繼承債務採取限定責任;(二)限縮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保證債務之責任;(三)延長繼承人主張限定和拋棄繼承之期間。而上開規定已於今(97)年1月2日公布、同年1月4日施行。
另外,法務部為使民眾能清楚的了解民法繼承編之規定,故編印本問答資料,透過簡單的說明,讓讀者了解遭遇繼承事件時應注意之規定,確實保障自身的權益。
最後,提醒您,您可以拒絕天上掉下來的繼承債務,但請您務必在法律規定時間內向法院聲請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0966189846 林代書

2011年3月23日 星期三

我的哥哥對父親非常不孝順,我的父親想把我們唯一的一棟房屋贈與給我。我知道有分割贈與的方法,我的疑問是:如果在我父親生前分割贈與給我後(我的哥哥並不知情),有一天我父親往生後,我的哥哥能否來向我要求這一棟房屋的所有權?

我的哥哥對父親非常不孝順,我的父親想把我們唯一的一棟房屋贈與給我。我知道有分割贈與的方法,我的疑問是:如果在我父親生前分割贈與給我後(我的哥哥並不知情),有一天我父親往生後,我的哥哥能否來向我要求這一棟房屋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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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照我國民法繼承篇的規定,對於財產(或遺產)的處分權限制,可分為生前財產處分限制(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生前贈與之歸扣)及繼承開始後(死亡),遺產處分限制(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規定遺產之處分及一千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特留分之扣減)。
2. 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等事由,從被繼承人(你父親)受有財產上之贈與時,應將該財產的價額(贈與當時的價值)加入遺產中為應繼分之計算。但如該財產超過受贈人(你)的應繼分時,該繼承人(你)並不需將該超過的部份交給其他繼承人(你哥哥或你母親)。
3. 所以,你父親現在將該房屋贈與給你,無論以任何名義,在將來你父親過世後,為遺產分割時,其他繼承人不得要求你將該房屋交出,作為遺產共同繼承。僅在以結婚、分居、或營業等法定事由為贈與時,其他繼承人可以將房屋之價值(贈與時)加入遺產應繼分之計算。如果你的遺產應繼分(在被繼承人未以遺囑分配時,就遺產總額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一、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計算)多於該財產價額時,僅能請求應繼分減掉該財產(房屋)價額後剩餘的部份;應繼分少於該財產價額時,不受遺產分割之影響,不必返還差額部份。
4. 如果是以遺囑的方式指定該房屋由你繼承時,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自由處分遺產。全部遺產總額扣除該房屋的價額後,應高於全部繼承人的特留分總額。如少於時,應由特定遺產繼承人(你)補償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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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總額如何計算?

遺產總額如何計算? 0966189846 林代書
 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故繼承人自繼承開始起,除專屬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身分上權利義務如親權、財產上權利義務如委任、僱傭、侵害名譽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權)外,被繼承人所有之權利如動產(汽車、珠寶、股票)、不動產(土地、房屋)、無體財產權(商標、專利、著作權)等均為繼承對象,相對而言,被繼承人生前所負擔之義務如負債、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亦當然由繼承人繼承。
 而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然應注意的是,此等應繼遺產之規定,與遺產與贈與稅法所定應課徵遺產稅之財產,並不一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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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9日 星期日

茗暘代書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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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貸款資歷豐富,問問題 OK 再承辦 ! 問 : 買賣土地請代書問題 ?
想請教一下,如果我有一塊土地要賣,和買方談好價錢後,要找代書,對方堅持要用他的代書,我覺得不妥,因為在還未付尾款前,要先把名字過到買方的名下,萬一我沒有收到尾款那問題就大了,所以我想要用我自已的代書請問有什麼方式可以解決這個雙方都想要用自已的代書呢?

解答 :

很多人都會擔心這個問題的,我將整個過戶流程給您,等稅單下來繳完稅金時,再將您的印鑑證明拿出來,然後陪同對方代書至地政事務所直接遞送印鑑證明辦理過戶,尾款部份可請買方先開立 商業本票這是比較安全的作法。

1.代書費 10000~12000 元。
2.契稅房屋現值的 6%。
3.印花稅房屋現值的 1/1000。
4.規費土地及房屋現值的 1/1000。
5.增值稅10%至40%。
以上為過戶所需費用
優惠稅率:出售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稅率百分之十
(一般為 20 %、30 % 或 40 %),其條件如下 :
(1)需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出售當時】設有戶籍。
(2)出售【前壹年內】無出租營業。
(3)都市土地不超過 三公畝約90坪,非都市土地不超過七公畝 約 210 坪。
(4)每人一生以一次為限。
應備文件
1.身分證影本。
2.權狀正本。
3.印鑑證明。
4.印鑑章。
5.過戶流程。
6.需申請稅單。
7.契稅申報鄉鎮市公所。
8.增值稅縣市所屬稅捐處。
9.贈與稅縣市所屬稅捐處。
10.稅單下來後拿至地政事務所辦理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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