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3日 星期三

我的哥哥對父親非常不孝順,我的父親想把我們唯一的一棟房屋贈與給我。我知道有分割贈與的方法,我的疑問是:如果在我父親生前分割贈與給我後(我的哥哥並不知情),有一天我父親往生後,我的哥哥能否來向我要求這一棟房屋的所有權?

我的哥哥對父親非常不孝順,我的父親想把我們唯一的一棟房屋贈與給我。我知道有分割贈與的方法,我的疑問是:如果在我父親生前分割贈與給我後(我的哥哥並不知情),有一天我父親往生後,我的哥哥能否來向我要求這一棟房屋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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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照我國民法繼承篇的規定,對於財產(或遺產)的處分權限制,可分為生前財產處分限制(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生前贈與之歸扣)及繼承開始後(死亡),遺產處分限制(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規定遺產之處分及一千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特留分之扣減)。
2. 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等事由,從被繼承人(你父親)受有財產上之贈與時,應將該財產的價額(贈與當時的價值)加入遺產中為應繼分之計算。但如該財產超過受贈人(你)的應繼分時,該繼承人(你)並不需將該超過的部份交給其他繼承人(你哥哥或你母親)。
3. 所以,你父親現在將該房屋贈與給你,無論以任何名義,在將來你父親過世後,為遺產分割時,其他繼承人不得要求你將該房屋交出,作為遺產共同繼承。僅在以結婚、分居、或營業等法定事由為贈與時,其他繼承人可以將房屋之價值(贈與時)加入遺產應繼分之計算。如果你的遺產應繼分(在被繼承人未以遺囑分配時,就遺產總額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一、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計算)多於該財產價額時,僅能請求應繼分減掉該財產(房屋)價額後剩餘的部份;應繼分少於該財產價額時,不受遺產分割之影響,不必返還差額部份。
4. 如果是以遺囑的方式指定該房屋由你繼承時,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自由處分遺產。全部遺產總額扣除該房屋的價額後,應高於全部繼承人的特留分總額。如少於時,應由特定遺產繼承人(你)補償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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