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乃是土地所有權發生移轉時所產生的一種租稅,在過去台灣經濟持續成長的情形下,土地公告現值有逐年攀升趨勢,尤其對於長期持有的土地,漲價倍數可能超過2倍,而適用最高稅率40%,如果沒有換屋計畫,按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不失為是最直接的節稅方法。如果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且同時出售,在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範圍內,可視為一次出售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分處進一步表示,上項所稱「同時出售」,除訂定契約日(公契)應相同外,並須在同一天向稅捐處申報土地現值,才能視為一次出售。 例如:王先生位於臺北縣及桃園縣各有自用住宅房屋乙間,王先生想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此時,他必須將兩處土地的訂定契約日訂於同一天外,且須在同一天分別向兩處當地之稅捐處或擇一土地所轄稅捐處同日申報土地現值,才能適用自用住宅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分處提醒民眾,如果有多處土地出售都想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的優惠稅率,民眾可規劃在同一天簽訂契約、同一天到稅捐處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在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範圍內都可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若對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有任何疑問,歡迎洽詢服務電話 0966189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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