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6日 星期三

房子被查封了!

法院相關的公告、通知、函、文等,「日期」都很重要!!!
 不管是發文日期、還是收到的日期,一定要確切紀錄。
 因為很多東西都有「時效」或「期限」的限制,
 一但超過法定期限,那可就連大羅神仙都沒得救了。
 記住了喔!!




被查封不動產上的揭示紙或牌,不能隨便損害 ,否則負有刑事責任。


查看待條上的案號,如果註「執」字,就是強制執行,如為「全」字,就是保全程序的假扣押。
被查封的不動產不能出售、贈與、抵銷或設定等行為。

強制執行查封後,從送鑑價公司估價,定詢價期日請當事人表示對鑑定價格有無意見,法官訂立底價,
至登報第一次公告投標,約三個月至半年不等。之後就會進入拍賣,分別有一拍、二拍、三拍、三個月公告拍賣。

三個月公告期間債權人若聲請變價減價拍賣,便會停止三個月公告拍賣,進入變價減價拍賣程序。若三個月公告期滿未聲請變價減價拍賣,或變價減價拍賣結束仍無得標人者,則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視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並將查封標的予以啟封,之後便結案。
若有順利拍定者,法院將會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予拍定人至地政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同時法院亦會發函地政撤銷查封。




依強制執行法的規定,點交命令的相對人包括:
1)債務人即其一般繼受人、
2)債務人之占有輔助人、
3)第三人於查封後才占有不動產者、
4)第三人於查封前對其是無權占有並不爭執者、
5)第三人於查封前雖是有權占有,但經執行法院排除占有者、
6)第三人於查封前已向債務人承租房屋,租期於拍賣前已經屆滿者。


 而法院不負責點交的情形其一則是:不動產遭查封之前已出租與第三者,而租賃關係依然存續,此時需等租約到期,
標購者方有權承受。


以下是翻譯成白話文:

首先是保持封條或公告的完整性。
就讓它乖乖待在那兒就好,千萬別去亂動它!
要留要撕都是法院的事兒,輪不到你來動手。
記住了啊!
查封代表房子被限制處分,不得再做出售、贈與、抵銷或設定等行為

而賴小豬家門上的公告,發文字號是「96年執四字第31768號」,所以是強制執行的查封。
而不是假扣押。

以程序上來說:假扣押→訴訟→訴訟贏了→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動產&不動產→拍賣→點交。
所以查封程序並不會趕你出去,
只是告訴大家你的房子已經不能過戶買賣。
查封後就是拍賣,除非他拍賣出去以後經由點交程序才會有趕出去的問題。

從查封到拍賣,通常要3~6個月不等。
而拍賣又有一拍、二拍、三拍、三個月公告拍賣。這又要一段時間。

如果最後拍賣不成功,法院就會視為撤回強制執行,並將查封標的予以「啟封」,
之後便結案。

如果拍賣成功,法院就會進行點交,把房子交給拍定人(也就是買主)。
就算拍賣成功了,有三種情形法院不會負責點交。其一便是:
不動產遭查封之前已出租與第三者,而租賃關係依然存續,此時需等租約到期
標購者方有權承受。

就是「買賣不破租賃關係」

《民法》第425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
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
不適用之。

翻成人話就是:
房東把房子租給你以後,你住在裡面了。這時候就算房東把房子賣給別人,你的租賃契約對於新房東還是有效的。也就是說,除非租約到期,不然新房東是沒有權利把你趕走的。

不過如果你的租賃契約超過五年,或者根本沒有期限
(舊房東為了不把房子交給新房東,於是故意無限期把房子出租),那麼就不適用這條法令了。


現在可以來回答張君雅小妹妹的問題了。
1、要拿房租契約給法院嗎?
A:不用。
  法院只是查封他的「不動產」而已,不是查封裡面的「動產」,所以基本上與你無關。
  而查封也只是房子不能作出售、抵押、贈與等處分而已,沒說不能繼續住人。
  
  萬一不幸房子在租約到期前被拍賣掉了,你才需要拿出租賃契約,
  證明你是在「查封前」就已經租賃了,所以可以住到契約期滿再走。
  記住「買賣不破租賃關係」,法律是保障你的,不用怕!
2、下個月我還要付給房東房租嗎 ?
A:租賃契約效力還在啊!當然該付的還是得付囉~
  再說房東是因為無法「返還借款」才會被查封房子的,
  你付他房租,他多少也能舒緩一下經濟壓力吧?
3、這次的新簽的契約到6/30,是由他兒子代為簽約有關係嗎?A:他兒子如果是有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且經過屋主的授權,那就沒問題。
  不過也只能再住到6/30!萬一之後他還要再跟你簽約的話,記住千萬不可啊!!!
  再回頭去看一下公文的第2點:
  嗣後債務人對於不動產如與第三人有買賣或其它處分行為一概認為無效。」
  就算你一時鬼迷心竅的簽了,日後被查出是在「查封之後簽的」,
  那新屋主可是二話不說就能把你掃地出門的喔!
 
4、 我該怎樣維護我的權益呢?A:期滿走人。就這樣。
5、押金有2個月,會不會拿不回來了?
A:你還是可以住到契約期滿。如果契約期滿就能拿回押金的話,照理說,
  你是可以拿得回來的。
  這是說,如果到時你的房東還沒跑路去的話啦~



以上。參考看看 歡迎來電討論  0966189846

人家說不經一事不長一智 現在回頭再來看那個租約
寫的都是 如果承租人幾天內不繳房租 需要罰款多少多少
如果在約滿前不租時(無任何藉口) 需要付出違約金....等的規則
幾乎99.9%都是保障出租者

那承租者的權益呢?? 向這一次 家門口熊熊就被貼了一張查封的通告 = = ""
嚇的我這平民小百姓 差點以為我無家可歸
後來打給了房東 才知道 其實這一切房東早早就知情了 因為他不想要這個房子了
因為 她人住台南 又用不到又管不到很麻煩 在就是他說 她只租我7000大洋
銀行卻要跟他收12000大洋 她虧了5000塊現大洋 她說這樣他很吃虧 連賺都沒賺到
= = "" (這買的時候不就知道了嗎)我都沒說我才衰..

現在知道至少可以住到期滿 也算是安心了...
不然臨時要搬還不知道可以去哪勒..

「早早知情」這一點,只是證明他很惡劣而已。
明知不符成本,當初又何必低價出租?
既然已經出租,又怎麼可以搞到讓法院查封呢?!

「不想要這個房子」,事情真有那麼簡單嗎?
一般來說,如果債權人要聲請強制執行,一定會先去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
如果他名下只有這一棟房子,那就無話可說。
可你說他平時住在彰化,也就是說他可能不止一棟房子,
這樣的話他又怎能確定法院一定會查封這一棟呢?

種種跡象看來,房東還真是其心可議啊!
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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