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5日 星期六

信託法施行後,有心從事公益事業的人有了新管道

信託法施行後,有心從事公益事業的人有了新管道。以往民眾為節稅所做出的捐贈只能指定單位,錢捐出去後很難得知該單位的用途,但若以公益信託的方式將擁有更大的彈性。

公益信託是由個人、或團體出資,以公益事業為目的而成立,因此委託人及受益人無利益關係。也就是,委託人成立公益信託時,信託契約中不可指名給特定之人,否則就不算是公益信託。

成立公益信託、或捐贈公益信託,不僅可減免所得稅,且捐贈資產不計入贈與總額。此外,若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該財產就不計入遺產總額。因此,公益信託可以為高收入者帶來行善與節稅雙重好處。

由於公益信託設立程序較為簡便,僅需主管機關許可,無須向法院登記。且公益信託不用設置專任人員,也沒有董、監事成員選任的困擾,而資金的管理運用及分配是由受託人辦理,近年來大受高資產民眾歡迎。

舉例來說,如果民眾為高收入者,且希望以捐贈達到節省個人綜和所得稅的效果,但又擔心捐贈的財產被少數人把持、利用,就可以成立公益信託。由信譽良好的信託業者擔任受託人,依本身意願擬定信託契約,並找適當的監察人,確保信託利益的運用。必要時還可設立諮詢委員會,提供適當意見,例如捐助範圍、贊助對象等。

公益信託本身無所得稅,不過財團法人孳息運用要達標準才可免所得稅,而公益信託有設置監察人的規定,對受託人有監督機制。因此,比較起來,公益信託更適合有心從事公益活動之人士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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