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8日 星期六

網賺達人亞洲巡回講座系列: 祭祀公業專區

Sunday, April 10, 2011
祭祀公業專區
祭祀公業專區
重點:
1.賦予申報清理後之祭祀公業法人地位:俾使其具有當事人能力成為權利義務之主體。除可維護並延續其固有宗族傳統特性外,祭祀公業土地歸屬法人所有,派下員不再具有潛在之所有權,但仍保有財產使用監督之權,解決其與現行法律體系未盡契合之問題。
2.三年內申報:尚未申報之祭祀公業應於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三年內辦理申報。
3.派下員男女平權: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祭祀公業之派下員發生繼承事實時,其繼承人以共同承擔祭祀者不分男女應列為派下員,改變男性繼承派下權之慣例,以符合憲法及民法男女繼承權平等之精神。
4.簡化放寬祭祀公業規約訂立、修正及解散等同意門檻,以利祭祀公業正常運作。
5.未申報之祭祀公業土地代為標售:未申報或申報經駁回確定之祭祀公業土地,於法定期限屆滿後,由主管機關代為標售。權利人可以於10年期限內檢 附證明文件申請發還土地價款。
6.終止祭祀公業土地公同共有之關係:公同共有土地處分困難,影響公業運作,故清理後之祭祀公業應登記為法人或派下員分別共有、個別所有。
清理方式
1.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於祭祀公業條例施行1年內清查祭祀公業土地造冊,送鄉(鎮、市、區)公所公告並通知尚未申報之祭祀公業,應於公告之日起3年內辦理申報。
2.祭祀公業經依申報公告程序確定其派下員並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後,經訂立(修訂)規約、選任管理人並報鄉(鎮、市、區)公所備查,應於3年內由其自主選擇下列處理方式之ㄧ,處理其土地或建物,以達土地清理及管理之目的。
(1)依祭祀公業條例規定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所有權更名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所有。
(2)依民法規定成立財團法人,所有權更名登記為財團法人所有。
(3)依規約規定申辦所有權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
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應自祭祀公業條例施行之日起3年內依前述方式辦理。逾期未予處理者,祭祀公業土地則囑託均分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
3.祭祀公業土地未依祭祀公業條例規定辦理申報者,由主管機關代為標售土地或囑託登記為國有。權利人得於10年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期滿無人主張權利,標售土地專款歸屬國庫 
行動代表號:0966-6189846 林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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