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4日 星期二

繼承登記房地產

申請繼承登記,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三)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謄本。

(四)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五)繼承系統表。

(六)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七)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另檢附合法之拋棄證明文件。

(八)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依法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五款之繼承系統表,由申請人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或蓋章。

因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繼承登記者,得不提出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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